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案例分析》教材招標案例分析重點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14、合同簽約違規調整中標價(案例4.49、4.50修訂)
[背景] 某工程貨物采購分為兩個標包招標,發出中標通知書后,針對這兩個標包:
包1:招標人希望中標人在原中標價基礎上再優惠兩個百分點,即由其中標價136.00萬元(人民幣)調整為133.28萬元(人民幣),以便更好地向上級領導匯報招標成果。招標人與中標人進行了協商,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合同簽訂時,招標人認為有以下兩種合法方法處理:
第1種:書面合同中填寫的合同價格仍為136.00萬元(人民幣),由中標人另行向招標人出具一個優惠承諾,在合同結算時扣除。招標人認為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在合同備案時不易為行政監督部門發現,缺點是沒有經過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如果雙方發生爭議,不能拿到桌面上。
第2種:書面合同中填寫的合同價格直接填寫為133.28萬元(人民幣),同時雙方向行政監督部門出具一個補充說明,詳細闡明理由。招標人認為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可以直接按照經過備案合同處理,缺點是如果行政監督部門審查仔細,發現后有可能不予備案,同時會受到處罰。
權衡再三,招標人選定了第1種處理方法,雙方同時協商一致,在合同備案后,再另行簽訂一份合同,將合同價格調整為133.28萬元人民幣。
包2:中標價格低于有效投標報價平均數的20%,招標人懷疑其價格低于成本。為保證合同履行,招標人提出中標人需要在招標文件規定的中標價5%的履約擔保金額基礎上,增加中標價10%,按即中標價的15%提供履約擔保,否則不與其簽訂合同協議書。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只愿意提供中標價5%額度的履約擔保。為此,招標人以中標人未按照招標人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為由,取消其中標資格,直接與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簽訂了合同。
[問題]
(1)包1招標人要求中標人在原中標價基礎上再優惠兩個百分點的做法是否違法?如果中標人同意優惠,并按優惠價簽訂協議是否違法?如果按第1種意見,由中標人出具一個優惠承諾,在結算時直接扣除的做法是否違法,為什么?合同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是否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直接修改中標價?為什么?
(2)簽訂合同協議時,招標人是否可以在招標文件規定數額的基礎上,提高履約擔保的金額?中標人不同意提高履約擔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為什么?
(3)為確保合同有效履行,招標人如果想預防過低投標價中標,防范合同履約風險,應怎樣處理?
[考查]
(1)《招標投標法》規定合同簽訂的原則;
(2)投標低于成本價的處理;
(3)履約擔保金。
[分析]
本案涉及招標人、中標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是否可以直接調整簽約合同價一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本條的法律責任,即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這里的實質性內容主要指兩方面內容,一是投標價格,二是投標方案。《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7號令)第四十九條又進一步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所以無論是簽訂合同過程中,或是合同執行過程中,法律都不允許招標人、中標人簽訂或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合同執行的依據是當事人雙方簽署的有效合同文件,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構成合同的有效合同文件。一般合同的組成文件中,均包括雙方當事人簽署的補充協議,但并不是雙方簽署同意的所有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構成合同。至少,雙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簽署的協議就不能構成有效合同,因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本案涉及招標人怎樣預防低價中標,給招標人帶來合同風險問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同時又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第六十二條又進一步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擔保金,這里的擅自提高履約擔保金,就是指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數額基礎上更改履約擔保額,而中標人又不同意的情形。所以簽訂合同協議時,招標人不能擅自提高招標文件規定的履約擔保的金額。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報價競標。招標投標活動中,評審一個報價是否低于其成本價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這種判定權利,《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令)中將其賦予了評標委員會,即由其在評標過程中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判定。但注意,宣布投標人因其報價低于成本價,投標無效的處理時間,應在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之前,或者是評標委員會直接判定該投標人的投標低于其個別成本,按照相關規定其投標判定為廢標,或者招標人在定標時有充分證據表明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個別成本后,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該投標人的投標行為違法,進而導致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不正確,由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評標結果無效以及重新評標的處理決定,而不是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解決。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從形式上表明招標人已經接受了其投標,合同關系已經存在,同時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約束力,此時再宣布其中標無效,無異于宣布其定標過程不嚴肅。此種情形屬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情形,招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即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
為預防低價中標帶來合同履行風險,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好一個增加履約擔保金額的界限和增加幅度,進而保護好招標人的利益。
[參考答案]
包1:
(1) 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要求中標人在原中標價基礎上再優惠兩個百分點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這里的實質性內容主要指兩方面內容,一是投標價格,二是投標方案。《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7號令)第四十九條又進一步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所以,簽訂合同過程中,招標人不能提出壓低中標價格,并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同樣,投標人同意優惠價格,然后雙方按照優惠后的價格簽訂合同,無論是按照優惠后的價格簽訂合同,還是由中標人出具一個優惠承諾,在結算時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屬于簽訂了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即中標價格的其他協議,招標人和中標人同時違法。
(2)貨物采購合同一般設有變更條寬,合同履約過程中,涉及價格變更的事項一般有供貨量、備品備件、執行周期等條件,調整合同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處理,但不允許在沒有出現合同變更條件前提下,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直接修改合同價格,因為這種行為屬于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訂立了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即《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明令禁止的情形。
包2:
(1)簽訂合同協議時,招標人不能在招標文件規定數額的基礎上,提高履約擔保的金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擔保金,這里的擅自提高履約擔保金,就是指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履約擔保數額。
同樣地,招標人也不能以中標人不同意提高招標文件規定的履約擔保金而取消其中標資格,與其他投標人簽訂合同,否則,招標人違法。
(2)實際過程中,招標人如希望預防過低價中標給其帶來合同履約風險,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好一個增加履約擔保金額的投標報價下限和方法。這樣,在合同簽訂時就可以依據招標文件約定的投標報價下限,增加履約擔保金數額并要求中標人遞交,進而預防過低價中標給招標人帶來合同履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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