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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議書與專用合同條款分析(案例3.16)
[背景] 某項目法人(以下稱甲方)與某施工企業(以下稱乙方)于2006年6月5日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合同條款部分內容如下:
一、合同協議書中的部分條款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商品住宅樓
工程地點:市區
工程內容:五棟磚混結構住宅樓,每棟建筑面積為3150m2
(二)承包范圍
磚混結構住宅樓的土建、裝飾、水暖電工程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08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2008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47日
(四)質量標準
達到某國際質量標準(我國現行強制性標準未對該國際質量標準作規定)。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人民幣伍佰陸拾萬捌仟元整(¥566.8萬元)
(六)乙方承諾的質量保修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3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3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1年。
(七)甲方承諾的合同價款支付期限與方式
1.工程預付款:在開工之日后3個月內,根據經甲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構成合同價款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支付預付款。根據實際情況,預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進度款。
2.工程進度款:基礎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的15%;主體結構四層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的15%;主體結構封頂后,支付合同總價的20%;工程竣工時,支付合同總價的35%。甲方資金遲延到位1個月內,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二、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有關合同價款的條款
合同價款與支付
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價款:人民幣伍佰陸拾陸萬捌仟元整(¥566.80萬元)
[問題]
(1)上述施工合同的條款有哪些不妥之處?應如何修改?
(2)上述施工合同條款之間是否有矛盾之處?如果有,應如何解釋?簡述施工合同的組成與解釋順序。
(3)合同如有爭議,應如何解決?
[考查]
(1)合同文件前后約定不一致的修改及效力解釋;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工程保修年限的規定;
(3)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
[分析]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后約定不一致的解釋方法,以及爭議得解決途徑。合同工期及開工日期為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出現不一致時,以合同協議書中的工期和開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進而確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約。
[參考答案]
(1)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①竣工日期為2008年10月15日不妥,應調整為2008年10月9日。
②工程建設中,施工質量應符合我國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應當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③合同總價應為人民幣伍佰陸拾萬捌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應遵照以文字數額為準的解釋慣例。
④乙方承諾的質量保修部分條款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⑤甲方承諾的工程預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預付款制度的本意是預先付給乙方購置材料、設備及工程前期準備等工程借款,以確保工程順利進行,故此,甲方應按施工合同條款的約定時間和數額,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開工后可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扣款辦法陸續扣回。而工程進度款則應根據甲乙雙方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經甲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構成合同價款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處依據計算、支付工程款。
(2)合同協議書中的合同總價與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合同總價規定不符。應當按照合同協議書中的人民幣伍佰陸拾萬捌仟元整確認合同總價。一般建設工程所涉及到的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為:
①合同協議書;
②中標通知書;
③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④專用合同條款;
⑤通用合同條款;
⑥技術標準和要求;
⑦圖紙;
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⑨其他文件。
一般來講,各個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發生沖突時,上述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為從前至后效力依次降低。
(3)對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爭議,可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①雙方友好協商;②按合同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③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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