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背景] 某省中央財政投資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總投資超過10億,該項目法人委托一家符合資質條件的工程招標代理公司全程辦理進行招標代理。
事件一: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D的投標函中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而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函須加蓋投標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投標人H的單價與總價不一致,單價與工程量乘積大于投標文件的總價,招標文件中沒有約定此類情況為重大偏差。
事件二: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其中G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原標底的30%。詢標時,G投標人發來書面更改函,承認原報價存在遺漏,將報價整體上調至接近于標底的99%。
事件三:在評標過程中,投標人A發來書面更改函,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存在的筆誤進行了勘誤,同時對其投標文件中,超過招標文件計劃工期的投標工期限調整為在招標文件約定計劃工期基礎上提前十日竣工。
事件四:經評審,各投標人綜合得分的排序依次是H、E、G、A、F、C、B、D。評標委員會李某對此結果有異議,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但又不提出書面意見。
事件五:確定中標人H后,中標人H認為工程施工合同過分袒護招標人,需要對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件進行調整,特別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招標人同時提出,在中標價的基礎上降低10%的要求,否則招標人不簽訂施工合同。
[問題]
(1)事件一至五如何處理?并簡要陳述理由。
(2)評標委員會應推薦哪三個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答案:(1)事件一至事件五處理及理由如下。 事件一:投標人D的投標文件中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此類情況屬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發生了重大偏差,屬于廢標情況。投標人H的投標總價與其報價文件中總價不一致,招標文件約定此類情形屬于細微偏差,故應以投標函中的投標報價為其中標價,但在評標過程中,應對報價文件中的偏差,按照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與單價金額不一致時,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改總價的原則確定投標人H的評標價,進行評標。 事件二: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合理報價或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個別成本,評標人在詢標時應要求該單位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如果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但G單位在應標時,不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合理說明,反而對其報價做了修改,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根據評標規定,投標人可以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但不能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G單位的做法實際上是二次報價,明顯地改變了原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該行為無效,G單位投標文件為廢標。 事件三:在評標過程中,投標人A發來書面更改函,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存在的筆誤進行了勘誤,同時對超過招標規定的施工期限調整至低于規定的期限。詢標時,投標人A對施工設計中存在的筆誤進行勘誤是可行的,但提出投標工期的修改,屬于對實質性的內容進行修改,該行為無效。由于該投標人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了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屬于重大偏差,投標人A投標文件為廢標。 事件四:評標報告應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或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事件五: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其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在這一過程中,招標人和中標人只能就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一些細微偏差進行談判,對招標文件中合同條款進行細化,但不得實質性修改。中標人認為合同條件過分袒護招標人,提出需要修改招標文件主要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如果中標人H堅持修改合同主要條款,否則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招標人可以視其行為為放棄中標合同,沒受其投標保證金,并申請解除與H的合同關系,并重新確定中標人。 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招標人提出在中標價的基礎上再次降價10%的做法是不正確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招標人堅持降低中標價10%的話,中標人可以拒絕簽訂合同,并要求招標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其他違約責任,退還投標保證金。 (2)評標委員會應推薦H、E、G分別為第一中標、第二中標、第三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的評標辦法,經過對投標申請文件進行全面、認真、系統的評審、比較后,確定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確定不超過3名的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供招標人最終確定中標人。
解析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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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