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案例分析》教材招標案例分析重點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4、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通知方式(案例4.18、4.19修訂)
[背景](1)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分為兩個標段組織招標,因情況不同,招標人在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發出時,
標段一:招標人整理完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后,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打電話要求潛在投標人前來招標人所在地進行簽收和領用。在規定的時間內,有兩家投標人沒有到招標人所在地進行領用,其中投標人A要求招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傳真方式發給其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招標人及時傳真給了該投標人澄清與修改的內容;投標人B則一直到開標前3日才來領取。開標后,投標人A、B分別進行了質疑與投訴,理由是招標人沒有在投標前15日將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送達投標人,直接影響了其投標結果,要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宣布中標結果無效,并判處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
標段二:由于需要澄清與修改的內容特別多, 招標人組織設計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完成澄清與修改時,距項目的開標時間僅剩下了5日時間。為保證投標人在開標后不投訴,招標人在發放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時,要求每個投標人寫下書面承諾不會因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晚10日發出影響其投標。在規定的時間內,有一家投標人沒有按招標人的要求遞交該份承諾書,所以沒有領到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內容。開標后,這家投標人的報價特別高,導致了其沒能中標,于是在開標后的第二天向行政監督部門進行了投訴,理由是由于其沒有收到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其投標報價按照原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報價,導致了其報價內容與其他投標人不一致,報價過高,進而沒能中標,而不是其自身實力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判定本次招標無效,依法重新進行招標投標。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招標人與該投訴人爭論激烈,觀點截然相反。
招標人觀點:招標項目實施周期特別緊張,要求投標人承諾在剩下的5日時間內可以保質保量地完成投標工作的做法,事前得到了行政監督機構主要領導的簽字確認,程序上不存在問題。投標人由于不響應招標人的要求,本應判成非響應性投標。考慮到該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花去了大量精力,所以沒有給其判成廢標,已經很照顧該投標人了。
投訴人觀點:從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發出到投標截止,最短時間不少于15日是《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定。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書面承諾不會因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晚10日發出影響其投標的做法本身就違反法律規定,這種行為侵犯了投標人的權利,雖然這種侵犯得到了行政監管機構主要領導的同意,但招標人的行為直接觸犯了法律,要求監管機構判定本次招標無效。
[問題]
(1)上述案例中,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環節中是否存在問題?為什么?
(2)上述案例中,投標人的投訴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為什么?
(3)案例(2)中,其他已經承諾不投訴的投標人事后是否可以投訴?為什么?
[考查]
(1)《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的發出規定;
(2)書面形式;
(3)投訴人及投訴時效。
[參考答案]
標段1:
(1)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環節中存在一些問題。《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里的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文件和數據電文、傳真、郵遞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標人A因為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收到了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的傳真件,不存在招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通知其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問題;但如上述,招標人在處理投標人B的問題上存在一些缺陷,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將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內容采用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B。
(2)投標人A、B要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宣布中標結果無效,并判處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的訴求不能夠得到支持。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11號令)第九條規定,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起投訴,所以行政監督部門不應該,也不會受理這類投訴。
標段2:
(1)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環節中的做法違反《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關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須將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的規定。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者,招標人要求每個投標人寫下書面承諾不會因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晚10日發出,影響其投標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當然,本案中招標監管機構主要領導簽字,同意招標人縮短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發出時間的行為,直接助長了招標人的上述違法組織招標活動,但絲毫不能減輕招標人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組織者的責任。
正確的做法是,招標人應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同時,將投標截止時間相應延長10日時間,以保證投標人在收到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后,有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標時間進行投標活動。
(2)投標人的投訴理由是正確的。本案中,招標人以投標人沒有按要求遞交承諾書,不向其發放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內容的做法直接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招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將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的規定。招標人不向該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實際上對該投標人施行了歧視待遇、限制了投標人競爭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中“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其他投標人仍然有權利進行投訴。雖然此前向招標人遞交了承諾書,承諾在剩下的5日時間內可以保質保量地完成投標工作,但由于招標人的要求和投標人的承諾均違反了法律規定,遞交的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響其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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