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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實施公開招標,某招標代理公司具體實施,并在該市專家庫中抽取5名技術經濟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并向其授權可以直接確定中標人。評標得標準與分值計算如下:
在評標過程中,需要專家對于各個技術指標打分,每個指標滿分為10分。
經過初評,確認有效的投標共4份,同時經過相應的答辯與詢問過程,確定各個投標人的基本投標評價狀況如下:
在評標過程中,招標方提出增加一個技術指標參數,但被評標委員會否決。
經過評審后,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了中標人。但招標代理機構認為評標委員會的結果未能滿足招標方事先確定的要求,提出將評標結果的第二名增加為中標候選人。隨后招標方分別就一些工程技術標準與合同細節問題與兩位候選人進行了洽談,最終以第二候選人再降價10%為前提,與之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第一候選人以招標過程違規為由,將招標方訴至法院,提出此次招標結果作廢,并應重新招標的訴求。
問題1:根據評標標準,計算各個投標人的最終分值,并確定本工程的第一中標候選人。
問題2:在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代理與招標方的相關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問題3:中標第一候選人是否可以起訴?其起訴內容是否合理有效?。
一、關于相關指標的計算
技術標打分計算:
① 不同專家對于同一投標人的同一指標的打分,應按平均值計算,得出fi,i=1~4;
② 對于綜合分數,應按公式 其中Ki為相關指標fi的權重系數;
最終打分計算:
按照商務標40%與技術標60%進行折算。
二、關于中標結果的確認
《招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7部委30號令)規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三、關于評標標準
根據相關法規,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四、關于相關談判
《招投標法》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五、關于相關司法訴訟
《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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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