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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8]合同違約及不可抗力條款分析
[背景]某項目招標文件所附合同的部分內容如下:
(1)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協議生效后1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20%;……
逾期付款的,按日0.3%o的利率予以處罰。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合同簽訂后發生的雙方無法控制和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雙
方的違約或疏忽。包括地震、海嘯、洪水、火山爆發、臺風等因自然原因引發的重大災
害,戰爭、瘟疫、地區性罷工,恐怖活動等人為重大災害,以及其他程度與發生原因與之
相稱的事件。
[問題]
(1)合同價款支付的有關約定是否妥當?簡要說明理由。
(2)合同當事人能否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發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分析]該案例考核的要點主要是合同條款的設置,主要表現為不夠規范,易產生爭
議。分述如下:
(1)期間的起算及逾期付款的處理:
關于期間的起算日,在合同履行及爭議解決中非常重要,應做規范表述。常見的表述
如“X X后X X日內”,或者直接表述為.:‘X X日內”,起算日未寫明或不明確的,均不
夠規范。規范的表述為“X X之日起X X日內”。此外,“處罰”一般認為是公法概念,
私法上用違約責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概念,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般用“逾期付
款違約金”的概念。
(2)不可抗力:
對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作出了定義: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關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國際上并無統一的解釋,《合同法》也未
作列舉,可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具體約定。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概
括加列舉)三種規定方法。綜合式的表述兼具明確性與靈活性,較為常用。不可抗力的
法律后果主要是責任承擔問題。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對于履行一方是免責事由。
[參考答案]
(1)合同支付期間的起算日設置不妥,即“協議生效后l0日內”的表述不妥。“協
議生效后”并非一個具體的時間點,具有不確定性,易引發爭議??筛臑?ldquo;協議生效之
日起l0日內”。
約定“處罰”不妥。應將“予以處罰”改為“追究違約責任”,或“支付違約金”。
合同是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處罰是公法上的概
念,只有公權力才能夠對違反社會規則的人進行處罰。而合同是私法上的概念,在訂立以
及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能對另一方進行處罰。因此,合同中約定
的應當為違約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本案例具體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而不是
處罰。
(2)關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合同法》僅概括表述,未作列舉,可由合同當事人在合
同訂立時具體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
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
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
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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