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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開標組織過程及特殊事件處理分析(案例4.25)
[背景] 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施工項目采用資格后審組織公開招標,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招標人共受理了6份投標文件,隨后組織有關人員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查對有關證明、證件的原件。有一個投標人沒有派人參加開標會議,還有一個投標人少攜帶了一個證件的原件,沒能通過招標人組織的資格審查。招標人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A、B、C、D組織了開標。
投標人A沒有遞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當場宣布A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不進入唱標程序。
唱標過程中,投標人B的投標函上有兩個投標報價,招標人要求其確認了其中一個報價進行唱標;投標人C在投標函上填寫的報價,大寫與小寫不一致,招標人查對了其投標文件中工程報價匯總表,發現投標函上報價的小寫數值與投標報價匯總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標函上小寫數值進行了唱標;投標人D的投標函沒有蓋投標人單位章,同時又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招標人唱標后,當場宣布D的投標為廢標。這樣僅剩B、C兩個人的投標,招標人認為有效投標少于三家,不具有競爭性,否決了所有投標。
[問題]
(1)開標過程中,組織有關公證人員或投標人代表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的目的是什么?
(2)招標人確定進入開標或唱標投標人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如不正確,正確的做法應怎樣做?
(3)招標人在唱標過程中針對一些特殊情況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4)開標會議上,招標人是否有權否決所有投標?為什么?給出正確的做法。
[考查]
(1)《招標投標法》對開標的規定;
(2)開標密封檢查的目的;
(3)組織開標。
[參考答案]
(1)本案中,招標人確定進入開標或唱標投標人的做法不正確?!墩袠送稑朔ā返谌鶙l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招標人采用投標截止時間后,先行組織有關人員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查對有關證明、證件的原件的做法不符合該條規定,因為資格后審屬于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內容,由評標委員會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完成。所以招標人確定進入開標的投標人的做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所以投標人參加開標是一種自愿行為。投標人參加開標的權利是監督招標人開標的合法性,了解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情況。如果投標人不參加開標,視同其放棄了這項權利,不能以投標人是否參加開標而判定其投標的有效無效,更不能以次判定其資格合格與否。
(2)招標人開標過程中對一些特殊情況處理不正確。針對B的投標函上有兩個投標報價,招標人應直接宣讀投標人在投標函(正本)上填寫的兩個報價,不能要求該投標人確認其報價是這中間的哪一個報價,否則其行為相當于允許該投標人二次報價,違反了投標報價一次性的原則;針對C在投標函上填寫的報價,大寫與小寫不一致,招標人在開標會議上無需去查對工程報價匯總表,僅需按照投標函(正本)上的大寫數值唱標即可;針對投標人D的投標函沒有蓋投標人單位章,同時又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招標人僅需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唱標內容進行唱標即可,而招標人唱標后宣布D的投標為廢標的行為屬于招標人越權。
(3)招標人在開標會議沒有權利否決所有投標。招標投標法將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權利依法賦予了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其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本案中,招標人否決所有投標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正確的做法是,招標人應組織接收的6份投標文件開標,然后將這6份投標文件交由其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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