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1)單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層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高度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2)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凈高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凈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應計算面積。
(2)單層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者,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板底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多層建筑物首層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以上樓層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 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 20m者應計算1/2面積。
(4)多層建筑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當設計加以利用時凈高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 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當設計不利用或室內凈高不足1.20m時不應計算面積.
(5)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入口,應按其外墻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墻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 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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