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1/11/9 14:32:22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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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
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區注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
中藥學類;執業范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注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注冊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注冊證》自動失效,并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
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后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根據申請注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注明的專業類別進行注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并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