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注冊有效期 “減”注冊流程 《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發布!
6月24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執業藥師注冊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辦法》規定,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明確了執業藥師崗位職責、權利要求,以及應當履行的義務;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訓培養。《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00年,國家藥監部門發布《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其后陸續印發了相關補充意見。2019年,國家藥監局、人社部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執業藥師注冊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提出新要求。此次發布的《辦法》在整合《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及后續系列補充意見基礎上,落實《規定》要求,完善執業藥師注冊制度,強化監督管理,充分適應執業藥師隊伍建設發展需要。
《辦法》共七章41條,明確了執業藥師注冊條件和內容、注冊程序、注冊變更和延續、崗位職責和權利義務、監督管理等要求,更加優化注冊程序、突出監督管理。
與《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相比,《辦法》增加了執業藥師權利義務、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條款等內容。《辦法》將執業藥師“崗位職責和權利義務”單獨列章,規定執業藥師的崗位職責是“依法負責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同時,明確執業藥師以執業藥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等權利,強調執業藥師須遵守《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維護國家、公眾利益,參加突發重大公共事件的藥事管理與藥學服務等義務。《辦法》還督促執業藥師加強繼續教育,每年應參加不少于9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并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訓培養。
執業藥師注冊是備受業界關注的話題,此次《辦法》也有了相應調整。《辦法》延長了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與《規定》要求一致,將有效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并優化精簡了注冊流程,如申請注冊時不再要求提供健康證明,改由個人承諾和單位證實。同時提出,“申請人應按要求在線提交注冊申請或者現場遞交紙質材料”,對申報材料形式不再作強制要求,但是申請人要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除規定執業藥師注冊、注冊變更和延續等環節時限外,還鼓勵各地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務水平,逐步縮短注冊工作時限,并向社會公告。
《辦法》提出,通過“互聯網+”對執業藥師進行信息化管理。國家藥監局建立完善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申請人通過該系統向執業所在地省級藥監局申請注冊。如果存在相關不良信息記錄情形和要求,不良信息也會記入該系統。
此外,《辦法》還強化了對執業藥師的監督管理,并完善了處理舉措,嚴格懲處措施。如,對偽造證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掛證、違規執業等情形,予以責令改正、撤銷注冊證、三年內不予注冊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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