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為2013年9月7、8日,《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三)業主大會的職責
《條例》規定業主大會的六項職責: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四)業主大會活動規則
1.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都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定期會議的期間由業主大會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確定。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2)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以上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時,如果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15日前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如果是住宅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還應當同時告知與物業管理區域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2.業主代理人和業主代表人
(1)業主代理人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當在業主委托書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如投票、發表意見、參加表決等等。業主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內容不得超越業主自身權限,如投票權數。業主只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項,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業主身份,代理人無權以候選人身份參加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競選。
(2)業主代表人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照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業主代表應當要求業主將贊同、反對及棄權的決定及享有的投票權數書面簽字,然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上代表業主如實投票。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應當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大會。
(3)業主大會的召開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到會業主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和書面投票表決的形式。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必須有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的參加。
3.業主大會決定事項的表決效力
(1)業主大會作出的一般決定,實行簡單多數表決原則,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2)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與續籌方案的決定,實行特別多數表決原則,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不符上述兩項規則的表決事項,均屬無效。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會議情況,并存檔備案。業主委員會還應當將業主大會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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