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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水淹新奔馳物業賠償86萬
只因突降暴雨,物業措手不及,以致車庫進水,致使業主停在里面的一部新款奔馳被全部淹毀。業主一氣之下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將奔馳車修復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狀,如不能按規定期限履行,就要賠償業主修車發生的各項實際費用86.73萬余元。
李剛是哈爾濱花園小區的業主,2003年7月2日李剛在買房的同時同該小區的物業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一年,自2003年8月21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合同又規定該小區的《車庫管理制度》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競爭力。合同簽訂后,李剛依約定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租金8000元,取得了住宅樓地下停車場的車位使用權。
2004年7月10日正好是休息日,勞累了一周的李剛呆在家里,打算美美地和家人過一個周末。可是七月哈市的天氣卻說變就變,早上還艷陽高照,到了中午不知怎么就開始陰霾蔽日了,不久天空突然降起了大暴雨。大雨來勢洶洶,為歷年所僅見,持續的時間也很長,地面的積水迅速上漲,很快就倒灌進了地下車庫。
當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反應過來,車庫內的積水已經末過了腳踝。物業迅速組織人手向外排水,但雨下得太大了,水勢不斷上漲,物業排水的速度根本趕不上水漲的速度。等到李剛得到消息趕到車庫時,車庫內的水位已有一人多深,根本進不去了。當時李剛差點昏過去,自己剛買不久的一輛新款奔馳車正停在車庫里,水這么深,車算是完了。
雨停后,物業把水排凈,李剛第一個沖進了車庫,只見自己的奔馳車水淋淋地停在車位上,里外已經全部被泡得不成樣子。李剛當即要求物業公司給個說法,修車并賠償損失。但物業認為,天降暴雨致使車庫被淹,是不可抗力,物業公司不應承擔損失。協商不成,2004年9月,李剛將物業公司和該小區的開發公司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剛認為,因被告哈樂濱某開發公司提供的地下車庫不符合車庫用途,且物業公司管理不當,致使車庫進水將原告停放在車庫的奔馳轎車淹沒,受損嚴重,經濟損失巨大。且當天,自己本人在家,物業絕對有時間在車輛被淹末之前通知自己到車庫取車,然而沒有人去通知李剛。根據自己同被告物業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及相關文件和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有保證租賃物符合法律規定的車庫用途的義務,同時對車庫內存放車輛有保管義務。由于物業公司未履行相關義務,給自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請求:1、判令物業公司因違約行為,賠償給原告造成的車輛本身損失98萬元(以最終鑒定結論確定的損失為準);2、判令物業公司因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車輛無法使用的實際支出損失(自2004年7月12日起至車輛能夠修復可使用止,每日按500元計算),承擔違約責任;3、判令開發公司對物業公司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后,經李剛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關對受損車輛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李剛的奔馳轎車受損嚴重,基本恢復車的原貌所需要更換正廠零部件的市場總價格約為85.5萬元,修理工時費約為12336.00元。法庭上,被告物業公司辯稱:車輛損失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2004年7月10日當天出版的報紙的氣象信息為陣雨,雨量不大,當天的大暴雨是突發性的。災害性的,被告方無法預測,且公司組織50余人全力搶險,已盡到積極的管理義務,此事件屬不可抗力,物業公司應免責。
被告哈爾濱某開發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車庫設計及施工符合要求。
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法院依法調取了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對該小區地下停車場所做的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小區門口周圍地勢相對低洼,導致大面積匯水,以及雨水量超過該處市政排水系統排水能力和井篦排水不暢,是當時地下停車庫出現雨水倒灌的主要原因。小區住宅樓地下停車場排水設計符合規范要求,未發現設計不當之處,排水系統施工基本符合設計要求,并具備使用功能。
至此,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集中在:一、物業公司是否盡到物業管理義務,本案中造成車輛被淹的原因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二、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地下停車場排水設計是否存在缺陷,施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三、開發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哈中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做為車庫出租方及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約定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擔地下車庫物業管理養護與維修義務。案發當日的暴雨,雖然具有不可預見性,但物業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及充分的防御職責。按照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雨水倒灌的過程中,物業公司有充分的時間通知原告到地下停車場取車(事發當天是法定假日),如將車開出地下停車場,將不會造成原告的奔馳轎車被水淹沒的損害結果的發生。由于被告東方物業公司主觀上疏忽,僅僅是通知其工作人員到車庫入口筑壩攔水,當本案原告通過鄰居得知車庫進水時,此時水深將近1米,原告無法進車庫取車。在雨水倒灌的過程中,被告東方物業公司采取措施不力,汽車被水淹沒將近48個小時后,才將車從車庫中拖出。原告的財產損害結果的發生,被告東方物業公司具有過錯,應負賠償修復責任。
凡是基于外來因素發生的,而事件的發生雖是客觀的,但當事人能夠預見而由于疏忽沒有預見,或者是未盡最大努力加以防止,不可抗力不能成立。被告物業公司做為專業的物業管理部門,對雨季可能危及其利益是可以預見的,雖然物業公司采取了一定的抗災措施,但未盡到最大的謹慎和最大的努力。故,物業公司不可抗力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開發公司,建設的地下停車場不具備車庫使用功能,不是合法建筑,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法院調取的證據證實,該車庫排水及施工符合設計要求,具備車庫使用功能。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2005年10月,哈爾濱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哈爾濱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將原告李剛所有的奔馳轎車修復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狀,所需要修復及更換的零部件均應是修復奔馳汽車的指定機構及奔馳汽車的正廠零部件,所更換下來的舊部件歸物業公司所有;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判后,李剛和物業公司均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黑龍江省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民事判決主文及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部分,如物業公司未按一審判決主文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賠償李剛因修復車輛發生的實際損失金額85.5萬元及修理工時費12336元,合計金額867336元。廢棄的車輛零部件歸物業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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