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為2013年9月7、8日,《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第九節 房屋維修養護管理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針對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使用和維護規定了管理制度,而社會上還有許多沒有實施物業管理或無法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這些房屋使用、維修管理也需要按照政策法規進行。為此,本節僅扼要介紹建設部制定并頒布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和《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上述相關規定如與《條例》原則有沖突的,以《條例》為準,《條例》未作具體規范的,仍可適用上述相關規定。
一、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
(一)異產毗連房屋的概念和房屋使用規則
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而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所有權證規定的范圍行使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和修繕房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要求,并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連關系。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當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除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及使用人約定的情況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損害其他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范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當停止侵害,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治理。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房屋危險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同時,其他所有人和使用人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造成損失的,由造成房屋危險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共有部位時,應當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二)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規則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外,還須征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因使用不當造成異產毗連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房屋所有人應當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1.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共有墻體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3.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4.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5.樓梯及樓梯間的修繕:
(1)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6.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7.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可組成房屋管理組織,也可委托其他組織,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屋的使用、修繕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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