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練習題,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解聘物業公司權利在業主大會
誰有權選聘、解聘物業公司?誰有權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如此等等重大的決定事項,《物業管理條例》把權利交到了業主大會的手里,而不是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條例給予的地位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為什么這么規定?不少專業人士認為,其含義在于“不讓少數人決定多數人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大家決定”。
那好,業主大會如何來履行自己的職責呢?根據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可召開。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還有,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基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注意到,上述規定與去年10月征求意見的條例草案所規定的基本一致。當時就有一種意見認為“這很難做到”。比方,對于一些大社區來說,要求1/2以上的業主到會,這幾乎很難做到;重大決議通過要求2/3多數,這就更難了。有人擔心,如果真正操作起來困難重重的話,結果將會使本意要有效維護全體業主的權利流于形式。
正是充分考慮了社會意見,這次正式公布的條例盡管原則不變,但增加了相關規定,即業主大會可采用或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的靈活方式召開,業主還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
“此舉增強了業主大會的可操作性。”一位專家評價說。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