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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主臨時公約
(一)業主臨時公約的概念
《條例》要求,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應當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訂立業主公約是業主之間的共同行為,通常情況下,業主公約由業主大會籌備組草擬,經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公約的修改權也屬于業主大會。然而很多情況下,物業建成后,業主的入住是一個逐漸的過程,業主大會并不能立即成立。但基于物業的正常使用和已經入住業主共同利益的考慮,卻有制定業主共同遵守準則的需要,如若不然,則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可能處于混亂無序的狀態,無法及時有效地建立和諧的生活秩序。因此,業主公約在物業買受人購買物業時就須存在,這種在業主大會制定業主公約之前存在的業主公約,稱為業主臨時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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