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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業主委員會的各項任務最終要依靠其委員來具體執行,因此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業主大會的決定能否順利或者高質量地完成。
實踐中,大多數業主委員會成員能夠代表業主利益,熱心為業主辦事,但也有一些業主委員會委員素質不高,有的利用權利牟取私利,作出損害廣大業主利益;有的人為制造物業管理糾紛,不利于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開展。
因此,很有必要對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作出規定,以便業主大會會議選舉出來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能夠真正代表廣大業主的利益。一般來說,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業主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召集人和組織者,他們均由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自行推選產生,這樣可以增強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中的公信力,有利于其組織業主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除了要符合當選委員的六個條件外,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
其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應當終止:
(1)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7)其他原因不宜再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該業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限定時間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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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