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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性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一定的職責,但是其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在法定的職責內從事活動,不得濫用其權利。《條例》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行使權利的范圍和對象,即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并就物業管理有關的事項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權利。超出法定范圍從事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就背離其成立和存在的宗旨。因此,從保障廣大業主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的活動作了限定,禁止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事項無關的決定以及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條例》規定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的行為,因違法而失去正當性。如業主大會作出非法集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決定;業主委員會不經業主大會通過直接作出的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等等。對此類行為,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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