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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綜合能力講義34

發表時間:2012/12/5 10:11:4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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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綜合能力》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主要是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的產生可能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也可能行為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前一種為過錯責任,后一種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對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其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的發生。即有人遭受了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

(2)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人只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如果行為人是出于正當防衛給侵害人造成損害,不構成侵權。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確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

(4)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主觀上是因故意或過失而實施違法行為。

2.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1)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權;(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4)污染環境致人損害;(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6)建筑物致人損害;(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

六、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歸于消滅的制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的種類

(1)一般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2)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分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短期訴訟時效為一年,包括以下幾種: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另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在單行法中,如《合同法》中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適用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3.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1)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延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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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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