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綜合能力》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物業權屬
(一)物業權屬概述
1.物業權屬的概念和特征
物業權屬,是指物業權利在主體上的歸屬狀態。物業權屬和物業權利是密切聯系又相互區別的兩個概念。
物業作為不動產,是人們生產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因此法律對其權利的產生、變動持謹慎態度,一般以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為要件,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物業權利的存在是有關權力部門對其權利歸屬狀態進行確認登記的前提和基礎,而物業權屬制度不僅是對物業權利合法性的確認,更是對物業權利的重要的必要的保障。
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物業權利指的是權利主體依法可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側重于權力本身所具有的內容。而物業權屬則更強調權利與權利主體的聯系,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確權后的結果。
2.物業產權管理和物業產權登記
在通常情況下,物業產權是一個統一的概念,它包括房產權和地產權兩方面的內容。根據我國法律,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不得分離。
物業產權管理是國家依法對物業產權的確認和變更,以及由此發生的各種產權關系的協調處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產權調查、確認、登記等方面措施的總和。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保護。”
(二)物業權利
物業權利是指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及他項權利主體根據有關法律規范通過各種途徑取得的以物業的所有權為核心,包括物業使用權、物業抵押權、物業典權等內容的權利束。物業權利是一種物權。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授權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有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財產權。但物業權利客體的范圍較物權客體的范圍要窄得多。
物業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其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物業所有權是物業產權中的核心權利,是最完全的權利,是其他物業權利的源泉。
物業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業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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