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業主臨時公約與前面講的業主公約還是有區別的,叫臨時公約,說明它是晢時的,過渡性的。先看看制定業主臨時公約的背景。很多情況下,物業建成后,業主的入住是一個逐漸的過程,業主大會并不能立即成立。針對已經辦完入住手續業主,就應該有一個共同遵守的準則,要不然,則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可能處于混亂無序的狀態,舉例來說,入住初期,業主裝修高峰時期,怎樣規范業主的裝修,裝修垃圾怎樣處理,這些都必須有個行為準則。《條例》要求,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應當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因這,這種業主公約在物業買受人購買物業之前就須存在,這種在業主大會制定業主公約之前存在的業主公約,稱為業主臨時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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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臨時公約(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