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為2013年9月7、8日,《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第七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2007年12月4日,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建設部會同財政部發布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定義、管理原則和監管部門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定義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定義
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3.管理原則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4.監督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主體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住宅的業主,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的業主。
3.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金額,物業管理師考試輔導資料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并公布。
2.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
1.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2.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4.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按照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實施。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1.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委托的當地商業銀行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代管。
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委托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負責管理。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2.業主大會成立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業主大會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
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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