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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基礎知識與應用(上)
前言
一、內容提要
第一節法學基礎知識
第二節民法基礎知識
第三節合同法基礎知識
二、考試目的和考試要求
是測試應考人員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以及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及效力、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物權法、法律關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責任、服務合同等知識在物業管理中應用的掌握程度。
掌握:法人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無效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種類和法律后果,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訴訟時效(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物業管理法律事實)。
熟悉:合同法基本知識,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物權的效力,物權的基本原則,所有權的性質及權能,相鄰關系,善意取得的條件,擔保物權的作用和性質,抵押權的效力和實現,留置權產生的條件,物業所有權的內容,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物業管理法律責任制度,物業服務合同)。
了解:法的特征,法的分類,法的制定,法律淵源,法的實施,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承諾的有效要件,抗辯權,要約,要約邀請。
本章大綱明確把物業管理法律相關內容列為掌握和熟悉的內容。
三、內容輔導
第六章法律基礎知識與應用
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是國家強制力的表現。
第一節法學基礎知識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又稱法律。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廣義的法不僅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而且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等。狹義的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因此,在我國,狹義的法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上層建筑的其他組成部分(如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
社會規范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包括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社會團體規范等。
(二)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
制定和認可是國家創制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形式。
(三)法是規定了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
法的核心內容在于規定了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某種利益或行為自由。法律義務是指法律上規定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或行為界限。
(四)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
二、法的分類
(一)法系
根據法律的結構、形式和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識和法律實踐的特點等因素,可以把法分為不同的法系。目前運用比較廣泛的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叫羅馬法系、法典法系。舊中國國民黨統治時期的法律,多是參照德、日兩國的法律制定的,因此也屬于大陸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在形式上也保留了英美法系的特點。
(二)法的形式分類
根據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結構等方面的特點,可以把法進行一般分類。
1.按照法所調整的是國內關系還是國際關系,把法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
2.按照法所規定的內容和效力的強弱,國內法又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規定的是反映事實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還是保證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程序,可以把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4.按照法的效力范圍,可以把法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5.按照法的創制方式或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又稱立法,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二)法律規范
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在邏輯上是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要素構成的。
(三)法律淵源
我國的法律淵源有: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部門規章
5.地方性法規
6.地方政府規章
7.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8.特別行政區的法
9.國際條約
四、法的實施
(一)法的實施的概念
法的實施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規范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的活動,這是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
法的實施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法的遵守,簡稱守法,這是我國法的實施的基本方式之一。法的實施有時必須由國家機關干預,這時就產生了法的實施的另一種基本方式——法的適用。
(二)法律適用
法的適用,又稱法律適用,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從廣義上說,法的適用包括一切司法和執法活動。從狹義上說,法的適用也稱司法或司法適用。
(三)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2012年物業管理師報名時間
2.法律關系與法律規范
(1)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
(2)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實現的特殊形式
法律規范是抽象的,而法律關系則是具體化了的。
3.法律關系的種類
(1)平權的法律關系與隸屬的法律關系
(2)一般的法律關系和具體的法律關系
(3)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4)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
4.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和內容。
(1)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
任何法律關系都是在法律關系主體間形成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因此,權利和義務就構成了法律關系的內容。
(3)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三類:物、行為、和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
(四)違法、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
按照違法行為的具體性質、危害程度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不同,違法可以分為:違憲、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即犯罪)。
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違憲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按照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同,可以將法律制裁分為: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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