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為2013年9月7、8日,《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研究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事宜。遇有特殊情況,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召開會議的,也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無論是定期會議還是臨時召開的會議,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均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應當作好書面記錄,由主持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七)業主委員會的改選與變更
1.業主委員會的改選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2個月前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業主委員會經換屆選舉后,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2.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變更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變更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八)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四、限制性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一定的職責,但是其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在法定的職責內從事活動,不得濫用其權利。《條例》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行使權利的范圍和對象,即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并就物業管理有關的事項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權利。超出法定范圍從事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就背離其成立和存在的宗旨。因此,從保障廣大業主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的活動作了限定,禁止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事項無關的決定以及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條例》規定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的行為,因違法而失去正當性。如業主大會作出非法集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決定;業主委員會不經業主大會通過直接作出的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等等。對此類行為,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通告。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