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復習2012年物業管理師考試中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這門學科,此處特地整理編輯2012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復習方法,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物業所有權 P191 是指所有權人對其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物業所有權是物業產權中的核心權利,是最[完全的權利,是其他物業權利的源泉。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P194 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權、共有權以及基于共同關系而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
1.內容構在怕復合性;2。權利處分的一體性;3。標的物是特定的空間,而非實體;4。是人與物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的結合。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 P195 是指物業管理法規調整物業管理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時所形成的相關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現實物業管理社會關系的法律形式,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種,體現物業管理當事人、參與者的主觀意志與國家意志的結合程度,在形式上表現為特定物業管理關系中各主體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定狀態,是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建立的法律關系。
1.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得義務的當事人。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具有物業的業主身份、使用人身份的自然人(公民)和法人(包括物業管理企業法人、業主團體法人、物業管理行政主管機關法人等)兩種,符合一定條件的非法人組織(如提供家政裝修服務的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物業管理公司下設的物業管理處等)和特殊情況下的國家也可以成為主體。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是業主及其管理組織、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監督機關。
2.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所享有有權利(民事權利、商事權利和政事權利)和負擔的義務(民事義務、商事義務和政事義務)。
3.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各種不同的具體的物來管理法律關系、其客體有所不同,按利益載體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物業、權利、行為效果。
★★★物業管理法律事實 P198 是指物業管理法規所規定或認可的,能引起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客觀現象或原因條件。它具有客觀性、能動性。物業管理法律事實引起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變動,包括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三種。根據法律事實是否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有關可劃分為自然事實和行為事實兩大類。(詳細論述見教材)
★★物業管理法律責任制度P199
★★物業服務合同P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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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物業管理師考試基本制度與政策復習方法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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