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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概述
前言
一、內容提要
第四節物權法基礎知識
第五節法律基礎知識在物業管理中的應用
二、考試目的和考試要求
是測試應考人員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以及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及效力、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物權法、法律關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責任、服務合同等知識在物業管理中應用的掌握程度。
掌握: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物業管理法律事實。
熟悉:物權的效力,物權的基本原則,所有權的性質及權能,相鄰關系,善意取得的條件,擔保物權的作用和性質,抵押權的效力和實現,留置權產生的條件,物業所有權的內容,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物業管理法律責任制度,物業服務合同。
本章大綱明確把物業管理法律相關內容列為掌握和熟悉的內容。
三、內容輔導
第四節物權法基礎知識
物權法是規范對物的支配和利用關系的法。我國目前尚沒有完整統一的物權法,關于物權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中“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以及《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特別法中。
物權中最基本、核心的權利是所有權,在所有權的基礎上,又產生了由非所有人享有的物權,包括兩種:一是非所有人享有的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即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典權;二是以利用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物權,為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一、物權概述
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財產權利。
物權從性質上講為絕對權,可以對抗除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又稱對世權。
(一)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之上,不允許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如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所有權。但內容不沖突的物權則可以并存,如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
2.物權的優先效力:指物權在實現上較之于債權或者后成立的物權具有優先性。
(1)物權和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
(2)同一個物上存在兩個以上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
3.物權的追及效力: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都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該物。但在特殊情形時,如構成善意取得,則追及力中斷。
4.物上請求權:指基于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權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險時,可以請求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其種類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除社會政治原則(如私有制或公有制)之外,物權法本身所具有的結構原則包括:2012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
1.從物權性質上講:物權絕對性原則。物權是絕對權即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人;除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2.從物權種類上講: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類型、內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或改變。
3.從物權客體上講:一物一(所有)權原則。數個物之上不得僅成立一個所有權,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為所有權的標的。
4. 從物權的效力上講:物權優先原則。
5.從物權的變動講: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享有和變動必須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以便社會公眾知悉。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一律采用登記方法進行公示;動產物權的享有以占有為公示方法,變動則通過移轉占有的方式;飛機、船舶以及機動車輛雖屬動產,但采登記方法。
公信原則,是指對于依法進行了公示的物權變動,即使其公示的內容與真實的權利不符,對于信賴此公示而進行交易的人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該原則實質上是賦予公示的內容以公信力,以便保護交易安全。
(三)物權的變動
物權的變動,就物權自身而言,是指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就物權主體而言,則為主體取得物權、喪失物權和物權的變更。
物權并不能憑空變化,而是需要一定的原因推動。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多數是基于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各類合同;但是基于法律規定也可發生,如事實行為(生產、制造)、自然事實(死亡、天然孳息的分離)以及其他原因(如公用征收、獲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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