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主要的是介紹2012年物業管理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中物業承接查驗制度的意義知識點 ,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四節 物業承接查驗制度
物業承接驗收是物業管理的基礎工作。目前,在物業管理過程中,老百姓反映強烈的質量缺陷、配套設施不完善等熱點問題,多數是在開發建設階段遺留下來的。
由于建管不分,依附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往往無法進行嚴格的物業承接驗收。還有一些物業管理企業一味偏重市場份額的擴大,在物業承接驗收時敷衍了事。
對業主的投訴,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相互推諉。為了明確開發建設單位、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責、權、利,減少物業管理矛盾和糾紛,并促使開發建設單位提高建設質量,
加強物業建設與管理的銜接,《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應當與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同時規定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有關資料。
一、物業承接查驗制度的意義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現階段,我國實行物業承接驗收制度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現實意義:
(1)物業管理企業在承接物業項目時對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以及檔案資料認真清點驗收,各方共同確認交接內容和交接結果,有利于明確各方的責、權、利,對維護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正當權益,避免矛盾糾紛,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2)實行物業承接查驗制度,可以督促建設單位根據規劃設計標準和售房約定,重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對提高建設質量,保障業主財產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3)實行物業承接查驗制度,可以彌補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大會缺位的弊端,加強物業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銜接,保障開展物業管理的必備條件。而在新老物業管理企業交接時進行承接查驗,有利于界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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