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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礎知識(下)
四、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類。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此外知識產權中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一)債權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1.債的發生原因
債權的發生主要基于四種原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侵權行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民事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義務,如果違反此項義務,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則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請求侵害人恢復權利或賠償損失。
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事實。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必要的費用。
2.保證
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
《民法通則》規定了保證、抵押、定金和留置權四種擔保方式,《擔保法》又規定了質權。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多數人之債
多數人之債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是兩個以上的債。根據債權人、債務人享有權利和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多數人之債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二)人身權
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主要是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的產生可能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也可能行為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前一種為過錯責任,后一種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對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其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的發生。即有人遭受了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
(2)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人只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如果行為人是出于正當防衛給侵害人造成損害,不構成侵權。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確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
(4)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主觀上是因故意或過失而實施違法行為。
2.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1)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權;(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4)污染環境致人損害;(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6)建筑物致人損害;(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2012年物業管理師報名時間
六、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歸于消滅的制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的種類
(1)一般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2)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分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短期訴訟時效為一年,包括以下幾種: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另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在單行法中,如《合同法》中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適用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3.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1)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延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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