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練習題,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財產被盜業主被殺物業公司失職要擔責
1998年4月4日晚,深圳高檔住宅小區某山莊內發生一起兇殺案,57歲的“紐扣大王”明某在自家豪宅前遭兩名歹徒搶劫后被殺害。明家悲痛欲絕,在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之后,明家接著起訴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明某的兒子說:“最無法接受的,是父親竟死在自己的家門口。” 2001年3月5日凌晨,家住上海滬太路某苑的許某、鄒某夫婦,發現愛女竟在家中被流竄進來的歹徒強奸并殺害。在犯罪分子被繩之以法之后,老許夫婦同樣也沒放過物業公司。
這些年,因小區發生人命案而把物業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訴訟,已非鮮有,爭論非常激烈。與此同時更多的是,住戶因停放在小區內的自行車、汽車等丟失或家庭財產被盜,而引發的業主和物業公司在對小區安全責任問題上的糾紛。家住重慶某區的劉先生,去年3月6日早起外出時發現他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的汽車不見了。他以物業公司疏于管理為由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結果獲賠16萬元。
小區安全到底誰負責任?物業公司疏于管理導致業主人身、財產損失,要不要負法律責任?對這個長期以來困擾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問題,《物業管理條例》給了一個說法。 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是說,合同是最根本的依據。
如果業主面對的是一份連起碼的安全措施都沒有的物業服務合同,那就根本不要去簽它,因為這樣的合同根本就保護不了業主;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招標選擇物業公司,對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措施作出更為具體的約定。
切記:安全,是物業服務至關重要的一環。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