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為2013年9月7、8日,《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一)房屋轉讓或滅失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理
1.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受讓人需要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2.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二)相關主體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義務
1.管理單位的法律義務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2.專戶管理銀行的法律義務
(1)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2)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專戶管理銀行應根據要求進行復核。
(3)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輔導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財政部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1.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將房屋交付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買受人的;以及未按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開發建設單位在業主按照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前,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外,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投資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投資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業主大會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投資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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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