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實務》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實務》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增加物業企業管理成本:首先,保安公司從培訓到管理以及人力資源等多方面都遠遠無法滿足物業公司的需求。比如物業管理常識、設備管理常識等。培訓出來的安防人員很難融入物業公司的管理理念。另外,費用太高,主要是兩項費用,一是培訓費太高,每人240元;二是服裝費用太高,每人每套要590元,增加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負擔。其次是物業公司按人頭向保安公司交管理費這種做法不合理不合法。一方面保安公司收取了物業公司一定安防費用,卻什么事也沒做,作用不大,麻煩不小,同時又因為不到位的培訓、年審,增加了本來就微利的物業公司的負擔。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保安工作是法定工作,保安服務公司也是自主經營的獨立法人,不具有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物業公司從法律角度來說,根本無須向保安服務公司交管理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明確物業的安防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可以”一詞,即明確了物業公司是否將保安工作委托給保安公司,取決于物業公司的自身意愿,而非行政壓迫。
《行政許可法》第9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以外,不得轉讓”,該條款已明確了禁止隨意轉讓行政許可行為。但一些地方性的保安管理辦法中規定“保安人員應該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其“統一管理”應該正確理解為公安機關通過轉讓其行政許可行為給其下屬的保安服務公司來設立保安隊伍。因此,公安機關如將自己本身的行政管理權轉讓給其下屬的保安服務公司實屬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為。
公安部2000年出臺的《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只許公安機關設立保安服務公司,這是政企不分。同時,規定保安服務公司的管理層要由公安機關派工作人員擔任,這就難以分清保安服務公司是在提供民事服務,還是在代表公安機關提供行政服務。
物業保安該怎么管?
保安公司應推向市場
——西酒物業葉金森
根據物業公司這幾年的拓展,物業所涉及范圍不斷擴大,從小區住宅、大樓、別墅、公寓、學校、倉庫、醫院、到政府的機關大院,甚至銀行,發展的空間越來越大,不能把物業的安防員邊緣化下去,要把物業公司當成和諧社會的先鋒隊組織,小區或大樓的治安等能平安,公安派出所也減輕了負擔。
所以我認為,物業公司(大公司)有實力的可以自己成立安防公司,提高安防員的社會地位;保安公司應推向市場,改變觀念,以公平、公正、合理競爭的方式讓有條件的都可以成立保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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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