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練習題,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挪用物業用房所得收益服務業主
業主花錢買物業,都希望能聘到個“貼心管家”。但實際情況可能并不如人意,以致物業糾紛不斷升級。
《物業管理條例》的第58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都明確寫到,“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看看條例具體列舉的情況包括哪些:
———開發商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物業公司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物業公司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上述4種情況下,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處理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的關系上,條例體現了優先保護業主共同利益的原則。
比如,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公司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條例第65條規定應受行政處罰,罰金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所得收益,條例規定用于小區公共建筑、設施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業主大會做主使用。條例第66條也是明確了一些個人和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為的所得收益,一樣同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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