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為2013年9月7、8日,《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三、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有以下幾種:
1.《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所有權人收執。
2.《房屋共有權證》。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房屋他項權證》。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四、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與處理規則
(一)房屋權屬登記程序
房屋所有權登記按照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問)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登記機關審查登記申請,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二)房屋權屬登記處理規則
1.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
以下情況由登記機關代為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1)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2)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是指由政府依據法律程序和有關政策代行管理的房屋,不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依據民法規定委托代管的房屋。
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2.暫緩登記
以下情況申請人可以申請暫緩登記:
(1)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2)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3.不予登記
下列情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屬于違章建筑的;
(2)屬于臨時建筑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下列情況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1)申報不實的;
(2)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由登記機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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