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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主大會
在過去的物業管理實踐中,我國主要采用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決策的作法,業主委員會對業主的重大事項享有決策權。從實踐效果看,業主委員會決策制度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許多問題。
由于一些業主委員會成員素質不高,以至不斷出現業主委員會為了少數人的利益而侵害大多數業主合法權益的情況。同時,也由于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缺少有效的監督機制,
因此,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業主委員會成員之間,產生大量矛盾,給物業管理的正常進行帶來影響。2003年《條例》頒布后,改變業主委員會決策的舊有作法,
推行業主大會制度,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并決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這一制度有利于維護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利,可以有效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委員會的不規范行為。
(一)業主大會的組成和性質
業主大會是業主參與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形式,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業主公約的約定,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切物業管理事項。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任何業主,都必須遵守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遵守業主大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執行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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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