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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物業案例不可不關注
1、保安酒后毆打學生案件
某高校物業管理中心的兩名保安,外出吃飯,由于喝酒過量,在回宿舍的途中酒醉,行走不便,強行要一名學生送倆人回宿舍,學生沒有理會,倆人強行抓住學生,發生了糾纏,并且動起手來,倆人將該學生的眼鏡打碎,傷及眼眉。該學生被往醫院救治,眉骨處縫合3針。事發后,其他學生報告給學校保衛處,校保衛處立即將兩位保安人員送入派出所,經查屬實,被拘留審查。
物業管理中心知道此事后,立即由中心主任和主管副主任前往醫院看望學生,并表示慰問。同時決定在學生住院期間,每天負責送飯給打傷的學生。在核實了事件發生的情況后,按照規定,對兩位保安做出開除的決定,扣罰當月工資,罰款500元。
學生家長得知此事后,由于同處一城,立即向學校提出要求,賠償傷病和精神損失,還要物業管理中心做出檢查,否則就要在報刊雜志上予以曝光,還揚言與學校領導很熟,一句話就可以讓后勤集團的領導下臺等等。針對此情況,物業管理中心進行了分析,認為此事發生在保安下班后,個人喝酒過量所導致的,系個人行為,與物業管理中心無關,物業管理中心只是有教育不嚴的問題。為此,不予理會,仍然每天送飯到醫院,并且為其熬制雞湯等補養品,悉心照顧著學生,一直到其出院為止,并為其交付了住院費和醫藥費。在這期間,學生家長多次威脅,并四處找人,物業管理中心也沒有對其要求做出大的反映,一直拖了近一個月。最后,學生家長提出了讓學生補考的要求,不再提要物業管理中心檢查等要求了,物業管理中心立即聯系了學生處,做出了緩考的決定,解決了學生因傷沒有參加期末考試的問題,此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評析]
保安打人首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以1天至15天的拘留。”由于毆打部位在臉部,可能會造成他人留下疤痕,因此構成了傷殘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保安系下班后的自己行為,與物業管理中心無關,物業管理中心不應該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但應承擔教育和管理職工的責任,并且物業管理中心在處理此事中一直以人道主義出發,堅持為被打學生送飯,還為其支付了醫藥費和住院費,做到了仁至義盡,并以冷處理的辦法,最后解決了問題,可以值得借鑒。
2、枯枝掉落砸傷行人案
某高校一棵靠近院墻的國槐的一枝枯枝自行掉落在院墻外,不巧院墻外有一位女同志和愛人經過,正好砸在女同志的身上,劃破衣服,砸傷背部和手臂。事發后,其愛人給物業管理中心綠化部打來電話,告知情況,主管綠化的副主任立即趕往現場,結果與所報事實相符,立即將女同志送入醫院醫治,經醫院檢查無大傷,住院休息幾天即可。
該女同志向校物業管理中心提出了賠償要求,1、負責醫療費:2、補償精神損失費;3、支付營養費等約3400元,并提出了附加條件,即已懷孕,如保不住再議。物業管理中心沒有表示同意,也沒以有表示不同意,只是說先看病,我們請示領導后再說。期間,其多次催促要求答復,物業管理中心在咨詢律師后,了解到砸傷行人需要賠償,但可以不賠償精神損失費和保證懷孕的胎兒,因此經多次談判,達成了共識,賠償了醫療費1300多元,解決了糾紛。
[評析]
枯枝掉落砸傷行人系綠化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全部責任在于物業管理中心,應該賠償。對于受害者的一些無理要求,必須持慎重的態度。該物業管理中心的做法比較合適,不與其發生正面的沖突,先了解法律上的規定,明白了處理的程度后,再與受害人進行談判,擺明道理和就承擔的責任,直至解決了糾紛,同時物業管理中心要提高防范意識,勤修剪枯枝,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3、施工現場摔傷學生要求賠付案
某大學校內的一個暖氣井被施工的大車壓壞,需要修建,由于白天行人較多,改在夜晚施工,白天只是將壓壞的井進行了圍擋,晚上九點多鐘時施工人員剛剛撤去圍擋,放上了施工牌,但還未掛上指示紅燈。一名學生騎著自行車直奔欲修理的暖氣井而來,一頭撲倒在地,磕破了手腳,磕掉了兩顆門牙。施工人員立即將學生送往校醫院,冶療了傷病。
事后,該學生提出索賠,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他的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一萬元,同時該學生所在系院的領導也找學校相關領導,學生和系院以施工單位沒指示燈為由,要求賠償。物業公司也以該學生未看施工牌子為由,拒絕支付。經過反復協商,最后施工單位賠償了學生的醫藥費和2000元的營養費。
[評析]
施工現場的管理要正規化,不能隨意,在施工之前一定要有所提示,安裝指示紅燈,防止意外事故發生。此事件的原因是施工單位圍擋不及時,未先安裝指示紅燈,才造成了學生不慎掉入井內,受到傷害,施工單位負有管理責任,但學生也有不看指示牌,快速騎車而掉入井內。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第四十五條指出“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既然施工單位負有安全責任,因此,需要賠償學生一定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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