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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外銷員考前重點試題輔導之綠色貿易法律制度3

發表時間:2011/5/11 15:43: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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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國際貿易發展潮流的需要構建綠色貿易法律制度

長期以來,人們片面追求經濟的高速增長而忽視對環境的保護,特別是二戰以后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人們利用自然的能力日益增強,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也日益嚴重,產生了許多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如:全球氣候變暖,海平面上升;生物多樣性減少;資源能源的極大浪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著人類的安全。隨著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產生,環境保護逐漸成為全世界所共同關心的問題。世界上掀起了環境保護的浪潮。在這股環保浪潮的影響下,世界經濟朝著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受其影響,人們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及消費心理、消費行為都發生了重大了變化,綠色消費成為一種時尚。據有關資料顯示,77%的美國人表示,企業的綠色形象會影響他們的購買欲,94%的意大利人在選購商品時會考慮綠色因素,在歐洲市場上,40%的人喜歡購買綠色商品,貼有綠色標志的商品更受青睞,82%的德國消費者和67%的荷蘭消費者在超市購物時會考慮環保問題。[5]在綠色浪潮的拉動下,綠色產業發展迅速,全球出現了一個由環保產品、環保技術和環保服務構成的龐大的“綠色市場”。據世界銀行統計數據表明,1992年全球綠色市場價值為2100億美元,1997年為4500億美元,到2010年將突破10000億美元。[6]由此可見,綠色貿易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潮流。發展中國家要想在國際貿易中增強自己的國際競爭力,就必須適應這種潮流,大力發展綠色貿易。在法律層面上,就是以“綠色”為指導,建立起完備的綠色貿易法律制度。這就要求在法制構建中從根本上樹立綠色貿易的理念,從而為本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外銷員考試】

二、建構和完善我國綠色貿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 這是突破國外綠色貿易壁壘,建立我國綠色保障措施的要求

由于我國的出口產品在世界上還處于較低的地位,因而在綠色貿易壁壘面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面對發達國家較高的環境標準,我們的產品很難跨越這道門檻,因此有必要突破國外的綠色貿易壁壘。與此同時,發達國家利用我國環境標準較低的弱點以及我國急需引進外資的需要,通過投資的方式將污染密集型產業轉移到我國,并將廢棄物、廢舊物資轉移到我國境內,嚴重的污染我國的環境。這就給我們提出了建立我國綠色貿易保障措施的要求。

例如,在出口方面,2002年1月25日,歐盟常設獸醫委員會通過了全面禁止中國動物源性食品(指可供人類食用的動物產品及其附屬產品)的決議。據了解,中國每年對歐盟出口的動物源性食品就達7億美元、100多種商品,歐盟的制裁一旦實施,將會使我國的相關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甚至有的不得不面臨轉產或者停產。[7] 據商務部科技司的調查,2002年我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造成損失170億美元,與2000年相比,影響程度大大提高,出口產品受限比例提高了56%,損失金額增加了54%。[8]進口方面,據不完全統計,我國進口的“洋垃圾”從1990年的99萬噸,增加到2000年的1750萬噸,進一步惡化了我國的生態環境。[9]據1995年的統計,外商投資于污染密集型產業的企業有16998家,外商投資于高度污染密集產業的企業有7487家 。[10] 只有建立綠色貿易法律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同時又建立綠色貿易法律保障措施的需求。

(二) 這是我國履行入世承諾和遵循所加入的國際環境條約的必然要求

我國于2001年12月10日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一員,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以及國際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就必須遵循WTO以及我國加入的多邊環境協議(MEAs)對環境與貿易相關規定。

世貿組織是為了促進貿易的自由化而建立起來的,它沒有專門的保護環境的協議,但其一系列協議中具有許多與環境有關的規定: 比如:《建立世貿組織協定》規定:“成員國應按照持續增長的目的,考慮優化使用世界資源,努力保護與保存環境,并通過與各國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相符合的方式,來加強環境保護的手段。”另外,《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一般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前言、《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前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都對環境與貿易作了相關的規定。【外銷員考試】

而多邊環境協議是為了保護環境而制定的一些協議。根據世貿組織秘書處統計,世界上有127個多邊環境協議,其中17個中含有貿易條款。[11]其中代表性的有以下幾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對危險廢物的貿易作了規定;《關于消耗臭氧層的蒙特利爾公約》對受控物質、包含這些物質的產品、使用這些物質加工的產品的進出口作了規定;《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用三個附錄列出了受控物種的清單,規定了相應的控制制度;《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一些條款對貿易有明顯的影響;《氣候變化公約》中的“排放目標交易”對貿易產生了新的影響。

從我國有關綠色貿易的相關規定看,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許多標準和規則還未達到我國所承諾的水平,為履行我國入世承諾和所加入的國際環境公約中的相關義務,有必要對現行的綠色貿易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構建起我國的綠色貿易法律制度。【外銷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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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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