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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員考試進出口合同的履行及具體操作程序
辦理貨運保險
凡由我方辦理信口開合的進口貨物,當接到賣方的裝運通知后,應及時將船名,提單號,開航日期,裝運港,目的港以及貨物的名稱 和數量等內容通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即作為辦妥投保手續,保險公司即按預允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貨物負自動承保的責任。
審單付款
貨物裝船乒,賣方即憑提單等有關單據向當地銀行議付貨款,當議付行寄來單據后,經銀行審核無誤即通知買方付款贖單。如經銀行配合審單發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處理辦法很多,例如:拒付貨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貨到檢驗合格后再付款;憑賣方或議付行出具擔保付款,在付款的同時提出保留索賠權。
報關提貨
買方付款贖單后,一俟貨物運抵目的港,即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經海關查驗有關單據,證件和貨物,并在提單上簽章放行后,即可憑以提貨
驗收和撥交貨物
凡屬進口的貨物,都應認真驗收,如發現品質,數量,包裝有問題應及時取得有效的檢驗證明,以便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或采取其它救濟措施。
對于法定檢驗的進口貨物,必須向卸貨地或到達地的商檢機構報驗未經檢驗的貨物,不準銷售和使用,為了在規定時效內對外提出索賠,凡屬下列情況的貨物,均應在卸貨港口就地報驗,(1)合同訂明須在卸貨港檢驗的貨物;(2)貨到檢驗合格后付款的(3)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很短的貨物;(4)卸貨時已發現殘損,短少或有異狀的貨物。如無上述情況,而用貨單位不在港口的,可將貨物轉運至用貨單位所在地,由其自選驗收,驗收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請當地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明,以便在索賠有效期內對外提出索賠,
貨物進口后,應及時向用貨單位辦理撥交手續,如用貨單位在卸貨港所在地,則就近撥交貨物;如用貨單位不在卸貨地區,則委托貨運代理將貨物轉運內地,并撥交給用貨單位,在貨物撥交后,外貿公司再與用貨單位進行結算。
在履行憑信用證墳款的FOB進口合同時,上述各項基本環節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履行憑基它付款方式和其它貿易術語成交的進口合同時,則其工作環節有別。例如:在采用匯付或托收的情況下,就不存在買方開證的工作環節;在履行CFR進口合同時,買方則不負責租船訂艙,此項工作由賣方辦理,在履行CIF進口合同時,買方不僅不承擔貨物從培育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任務,而且不負責辦理貨運投保手續,此項工作由賣方按約定條件代為辦理,這就表明,履行進口合同的環節和工作內容,主要取決于合同的類別及其所采取的支付條件。
此外,在履行進口合同過程中,往往因賣方未按期交綱或貨到后發現品質,數量和包裝等方面有問題,致使買方遭受損失,而需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進口索賠事件雖不是每筆交易一定發生,但為了維護我方的利益,我們對此項工作應當常備不懈,隨時注意一旦出現賣方違約或發生貨運事故,應切實做好進口索賠工作,為此,我們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在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確定索賠對象
根據事故性質和致損原因的不同,向責任方提出索賠。例如:凡屬原裝短少和品質,規格與合同不符,應向賣方提出索賠,貨物數量少于提單所載數量,或在簽發清潔提單情況下貨物出現殘損短缺,則應向衛運人索賠,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而使貨物遭受承保險別范圍內的損失,則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提供索賠證據
為了保證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如事故記錄,短卸或殘損證明和聯檢報告等,必要時,還可提供物證或實物照片等。
掌握索賠期限
向責任方提出索賠,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過期提出索賠無效,在事同內一般都規定了索賠期限:向賣方索賠,應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如合同未規定索賠期限,按《聯合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方向賣方聲稱貨物不符合合同時限,是買方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向船公司索賠的時限,按《海牙規則》規定,是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后一年;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限,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為貨物在卸貨全部卸離海輪后兩年。
索賠金額
索賠金額應適當確定,除包括受損商品價值外,還應加上有關費用(如檢驗費等)。索賠金額究竟多少,其中究竟包括哪些費用,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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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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