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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外銷員考前重點試題輔導之綠色貿易法律制度5

發表時間:2011/5/11 15:47:2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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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外銷員課程,全面的了解外銷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外銷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三、建構和完善我國綠色貿易法律制度的幾點設想

(一) 完善我國綠色貿易政策以符合WTO規則和多邊環境協議的要求

我們應適應WTO綠色經濟的潮流,積極制定綠色貿易政策,發展我國的綠色產業。其中《清潔生產法》的出臺是這方面的一大進步,它通過要求生產過程的清潔,從而促進綠色產業的發展。由于企業在生產的同時考慮了環境因素,必然造成成本的增加,因此在制定環境政策時,要適當向綠色產業傾斜,對綠色產業要在資金、技術、原材料的利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采用優惠政策,對在這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進行獎勵,并制定配套措施,以保證優惠政策得到貫徹和執行。【外銷員考試】

(二)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立法

1. 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法律體系

首先,我們應在現有的環境和貿易的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完善其中的不足,積極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填補立法空白。比如在資源的綜合利用方面,國務院正積極準備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條例》,以此規范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從而有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次,我們應協調環境立法與貿易立法,綜合考慮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在綠色貿易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指導下,貫徹WTO的透明度原則、非歧視原則,完善其中有關綠色貿易的法律規定,使之體系化、規范化,從而為綠色貿易的發展保駕護航。

2.完善與綠色貿易有關的具體制度

(1)進一步完善環境標志制度

環境標志又稱為綠色標志,是指認證機構頒發的一種特定表識,它可以用來表明產品符合環境保護的相關標準,達到了環境保護的要求。它始于德國于1978年推出的“藍色天使”計劃。目前,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挪威、芬蘭、法國等發達國家都已建立了環境標志制度,并趨向于協調一致,相互承認。要將產品出口到這些國家,必須申請和審查合格后取得環境標志方可進行。否則,產品的市場準入就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我國于1994年成立了中國環境標志認證委員會,1994年國家環保局出臺了《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使用管理規定》等。現在的當務之急是要從法律層面上保證環境標志制度在我國的順利實施,保護我國的環境。因此要提高環境標志制度運行依據的權威性,即把《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提升到法律的層次上來。對環境標志的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審查標準和程序、使用要求和期限、管理機構、爭議解決、法律責任等做出規定,并由相關管理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從而在法律上保證環境標志制度在我國的順利實施。在確定授予環境標志的產品類別上,要對授予環境標志的產品類別名單進行定期的審查,以便不斷補充和修改。在環境標志產品的標準上,應根據時間的推移和條件的變化,對此進行修改,并不斷提高此標準。在環境標志使用的監督管理上,對因條件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環境標志產品的標準者堅決予以撤消。同時應注重環境標志的相互承認。【外銷員考試】

(2)進一步完善環境標準制度【外銷員考試】

在環境標準中,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5年4月制定的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ISO14000系列標準雖然是建立在各國自愿執行基礎知識之上的標準,但是,由于該標準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和社會團體的行為,激發他們自覺采取預防措施,持續改進環境行為,以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因此,該標準頒布后,很快在全球范圍內得到普遍承認、采用或推行。發達國家對此異常積極,他們不但迅速實施ISO14000標準,積極開展通過標準的認證工作以外,還要求發展中國家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否則,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和服務將很難進入其市場。因此我國應積極鼓勵企業通過ISO14000系列標準。我國于1996年引進ISO14000時,我國僅有四家企業通過認證,發展到現在已有150多家企業通過認證,但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積極推行ISO14000標準,在我國刻不容緩。[12]我國應按照國際標準的基本要求,按照國際標準規范操作程序,結合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對其實施統一管理,提高環境標準的權威性,使企業在產品的設計、選料、生產、銷售、使用和廢品的回收整個過程中,都嚴格按環境標準的要求,嚴懲不符合環境標準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從而有利于我國突破國外的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市場準入問題。

(3)進一步完善其他相關具體制度

比如在禁止國外的污染轉嫁方面,應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什么應該“禁止進口”、什么應該“限制進口”作出詳細的規定,以便于在實踐中操作,防止國外的污染轉嫁。同時應完善我國產品檢疫、檢驗的法律法規,制定嚴格的衛生檢疫標準。對于外國的直接投資,也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具有嚴重環境污染的項目不予批準。

3.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

沒有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規,綠色貿易法律制度的實施將大打折扣。因此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就顯得十分必要。比如在稅法中增加綠色稅收制度,利用稅收手段調節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通過稅金的增減來督促企業完善生產過程中的環保措施,提高企業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我們應通過立法鼓勵和保護國內綠色產業的發展,利用稅收減免、低息長期貸款或給予綠色補貼等傾斜性政策,大力開發綠色產品。充分利用綠色產品的健康性、清潔性及受歡迎性,從而建立我國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堅實的物質基礎,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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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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