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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由于備用信用證是在開譚申請人不履約的情況下開證行才承擔付款責任,所以開證行承擔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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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據《UCP500》第一、二條之規定,跟單信用證與備用信用證對受益人都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154. 按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合同。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風險即告轉移。因此,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買方如發現到貨品質、數量、包裝有任何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情況,賣方概不負責。 正確答案:錯您的答案:
解析: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五、三十六條之規定,按FOB、CFR、CIF三種術語成交,風險轉移雖以越過船舷為界,但若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與合同規定不符時賣方仍應負責,而不是概不負責。
155.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英美法的規定,發盤和接受都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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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英美法認為要約(即發盤)原則上對要約人無約束力,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任何時候都可撤回或變更其要約,而《公約》第十五條的第二款則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被發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盤人,得予撤回。由此可見前者在時間上約束;后者則有時間上的限制。 關于接受(即承諾),英美法認為受要約人發出接受的通知后,就不能撤回,亦即所謂投郵主義。
而《公約》第二十二條則規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156. 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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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據我國《仲裁法》制定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條規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條款,附屬于合同的仲裁協議也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的、獨立地存在的一個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無效以及存在與否,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效力。
157. 如我出口企業通過獨家代理商和國外實際買方達成交易,簽訂了買賣合同,我出口企業、獨家代理商和國外買方都要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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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獨家代理不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承擔履約責任,的只有國外的實際買方和出口方。
158.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正確答案:對 您的答案:
解析:這是根據1993年2月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六條中的規定。
159.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正確答案:對 您的答案:
解析:這是根據1993年2月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六條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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