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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批裝運和轉船
分批裝運和轉船條款,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因此,能否分批裝運和轉船,應在買賣合同中訂明。
(一)、分批裝運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次裝運。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貨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論處。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規定,可準許分批裝運。但買賣合同如對分批裝運不作規定,按國外合同法,則不等于可以分批裝運。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防止交貨時發生困難,原則上應明確在出口合同中訂入“允許分批裝運”為好。
如合同和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了分批數量,例如“3月-6月份分4批每月平均裝運”則賣方應嚴格履行約定的分批裝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沒有按時、按量裝運,就可作為違反合同論處。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其中任何一批未規定裝運,則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PARTIAL SHIPMENT ARE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ARE NOT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
PARTIAL SHIPMENT ARE PROHIBITTED
例:
1、買賣雙方按CIF條件和信用證支付方式達成一項買賣糧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規定“1-5月份分批裝運,每月裝運1萬公噸”。買方按合同規定開出信用證,賣方在1-2月,每月裝運1萬公噸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3月份賣方因故未按時裝運,而延至4月20日才裝運出口。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賣方1-2月的交貨能否安全收回貨款( A )
A、能 B、不能
C、不一定 D、賣方必須出具保函
2、根據《UCP500》規定,關于賣方4月的交貨說法正確的是( B )
A、只要在4月底前再發出1萬公噸,就可以算作3、4月均按時交貨了。
B、無需繼續交貨,因為已經無法按時結匯
C、能否收匯不一定
D、只要單據合格銀行無權拒付
3、根據《UCP500》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 )
A、3、4、5月均為交貨失敗
B、只有4、5月交貨失敗
C、4、5月仍可交貨
D、4、5月交貨后,只要單據合格,銀行就無權拒付
2.我某公司與英商按CIF倫敦簽約,出口瓷器10 000件,合同與信用證均規定“裝運期3月份至4月份,每月裝運5 000件,允許轉船”。我方于3月30日將5 000件裝上“萬 泉河”輪,取得3月30日的提單,又在4月2日將余下的5 000件裝上“風慶”輪,取得4月2日的提單,兩船均在香港轉船,兩批貨均由“曲蘭西克”一輪運至目的港。請問(1)本例做法是否屬分批裝運?(2)賣方能否安全收匯?為什么?
分析:(1)本例做法屬于分批裝運。因為《UCP500》規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的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不同的裝貨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但本案中,3月30日貨裝“萬泉河”輪,4月2日貨裝“風慶輪”,即非同一船只,所以應視為分批裝運。
(2)賣方能安全結匯。因為賣方按L/C規定在3月至4月,每月裝5 000件,符合L/C的裝船條款的要求。另外,L/C屬于單證買賣,只要單證相符,銀行就保證付款。
(二)、轉運
如貨物沒有直達船或一時無合適的船舶運輸,而需通過中途港轉運的稱為轉船(Transshipment),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商訂“允許轉船”的條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的規定,可準許轉運。
TRANSHIPMENT ARE ALLOWED
TRANSHIPMENT ARE NOT ALLOWED
TRANSHIPMENT ARE PROHIB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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