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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一、單選題(每題1分,共20分)
1、B 2、A 3、A 4、A 5、D 6、D 7、B 8、C 9、A 10、B
11、D 12、A 13、B 14、B 15、B 16、B 17、A 18、D 19、A 20、A
二、多選題(每題2分,共20分)
1、ABCDE 2、ABCD 3、ABCDE 4、ABC 5、ABC 6、ABCDE
7、ABC 8、ABC 9、ACD 10、ACD
三、判斷題(每題1分,共1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問答題(20分)
1、有些大宗商品,如糧食、礦砂、化肥、食糖等,由于貨物的性質,難于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一般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數量增減條款/溢短裝條款,數量機動幅度條款主要包括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選擇權以及計價方法等內容。數量機動幅度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其大小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由買方行使或由賣方或船方行使。為防止賣方或買方利用數量機動幅度條款,根據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減少裝船數量,可在機動幅度條款中加訂:“此項機動幅度條款只是為了適應船舶實際裝載量的需要時,才能適用。”如果交易數量較大,又允許分批裝運,則在訂立合同時應明確其伸縮幅度是指合同總量還是每批分運的數量。一般只在合同規定一個百分比的機動幅度外對每批分運的具體幅度不作規定。這樣只要交貨總量在合同規定的幅度范圍,即算履約。
對溢裝或短裝部分計價,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特別說明,則按合同價格計算。有時為防止有權選擇溢短裝的一方利用行市獲取額外好處,可在條款中訂明溢、短裝條款部分按裝船時市價或貨到目的地的市價計算。也可規定溢、短裝部分按合同價計算。
2、裝運條款的訂立與合同性質及運輸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我國出口合同大部分使用FOB、CIF、CFR術語,且多數通過海洋運輸。根據國際慣例,此類合同,賣方將貨裝上指定船只即算完成交貨。因此,其裝運條款主要有裝運時間、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分裝與轉船、裝運通知以及滯期、速遣、裝運通知條款等項內容。
3、(1)必須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MTD)(我國使用C.T.B/L)。
(2)、必須通過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連貫運輸。
(3)、必須由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總的責任。
(4)、必須實行全程單一的運費費率
五、計算題(10分)
解: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出口外匯凈收入
=720000/(100000—4000—100000×110%×0。01)
=720000/94900=7.59元人民幣/美元
盈虧額=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銀行買入價—出口總成本
=94900×7—720000=-55700(元)
六、案例分析(每題10分,共20分)
1、(1)如果我方已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那么貨運途中的風險概由買方承擔。因為:按《2000通則》解釋,賣方負責在合同約定的裝運港裝運貨物,裝運后要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辦理保險手續,買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因此,對于貨運途中因遇風浪而遭致的貨物損毀,應由買方承擔損失,我方可以根據相關的國際慣例向買方索償貨款。
(2)如果業務人員由于業務上的疏忽,忘記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那么我方即賣方應承擔運輸途中遭致的貨物損失。因為:根據慣例規定,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或滅失,是由于賣方未及時發出通知而使買方漏保,那么賣方就不能以風險在船舷轉移為由而免除責任。由此可見,在本案中,是否發出裝船通知對能否收回貨款至關重要。
2、我外貿企業應通過托收行要求代收行承擔付款責任。因為我方對外簽訂的合同條款是付款交單,見票后45天付款。而代收行憑A商的信托收據就將單據借給了A商,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沒有關系。A商失去償付能力,代收行應對我出口企業負全部責任。我企業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方直接向A商索款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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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