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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港和目的港
(一)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
在買賣合同中,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1.在一般情況下,裝運港和目的港分別規定各為一個
2.有時按實際業務的需要,也可分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裝運港或目的港
3.在磋商交易時,如明確規定裝運港或目的港有困難,可以采用選擇港(optional ports)的辦法
(二)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應該注意的問題
1.確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須注意以下幾點:
⑴ 要根據我國對外政策的規定來選擇港口,不應選擇我國政策不允許往來的港口為國外的裝卸港。
⑵ 對國外的裝卸港的規定應力求具體明確。
⑶ 必須注意國外裝卸港口的具體運輸和裝卸條件,如有無直達班輪、港口裝卸設備、碼頭泊位的深度、冰凍期和港口的慣例、制度以及運費、附加費的標準等。
⑷ 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裝卸港。
⑸ 對小批零星雜貨的出口,一般不能接受用指定碼頭或泊位裝卸貨物的條款。
⑹ 為防止產生差錯,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如果有重名港,在買賣合同中應注明裝卸港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⑺ 原則上只應規定一個目的港,但在簽訂合同時,賣方對貨物還未找到適當的買方,為便于對方采用“賣路貨”的辦法,把進口在途貨物轉賣出去,可同意給予買方有選擇港的權利。
2.確定國內裝卸港口時應考慮以下幾點:
⑴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對裝運港的規定,主要應考慮貨源比較接近的港口,以方便運輸和節省費用,對統一對外成交而分口岸交貨的某些貨物,由于在成交時還不能最后確定裝運港,也可規定為“中國口岸”,或兩個以上具體港口為裝運港。這樣規定,比較靈活主動。
⑵ 在我國進口業務中,對國內卸貨港的規定,一般要選擇接近用貨單位或消費地區的港口為合適。但是,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產生堵塞現象,卸貨港也可規定為“中國口岸”。
總之,買賣雙方在確定裝運港時,通常都是從本身的利益和實際需要出發,根據產、銷和運輸等因素考慮的。為了使裝運港和目的港條款訂得合理,我們必須從多方面加以考慮,特別是國外港口很多,情況復雜,在確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時,更應格外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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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