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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員考試進出口合同的履行及具體操作程序
還盤
還盤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為反要約。還盤是指受盤人不同意發肋提出的各項條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原發盤人考慮,也可以說,還盤是對發盤條件進行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受盤人的答復,如果在實質上變更了發盤條件,就構成對發盤的拒絕,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發肋,原發肋即告失效,原發盤人就不再受其約束,。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規定、,受盤人以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下地點、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的范圍或解決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作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
此外,對發盤表示有條件的接受,也是還盤的一種形式。例如,受盤人在答復發盤人時附加有;俟最后確認為準”“未售有效”等規定或類似的附加條件,這種答復,就只能視和還盤或邀請發盤還盤的內容,凡不具備發盤條件就是“邀請發盤‘如還盤內容具備發盤人條,它就構成一個新的發盤,還盤人就成為新發盤人,他有對新發盤,還盤人就成為新發盤人,原發盤人就成為新的受盤人,他有對新發盤作接受拒絕或再還盤的權利。
接受
接受的含義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接受在法律在稱為承諾,它是指受盤人地發盤規定時限內,以聲明或行為表示同意這種同意通常應以某種方式,向發盤人 對方發盤表示接受既可以通過其它實際行動來表示接受,沉默或不行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盤人收到發盤后,不采取任何行動對發盤人作出反應,而只是保持緘默,這就不能認為是對發盤表示接受。因為從法律責任來看,受盤人一般并不承擔對發盤必須進行答復的義務,但是,如沉默或不行為與其它因素結合在一起,足以為使對方確信沉默或不行為是同意一種表地即可構成接受,,假定交易雙方有協議或按業已確認慣例的與習慣做法,愛盤人的緘默也可變成接受,。比如交易對均為老客戶。根據原協定協議,慣例或習慣做法,幾年來賣方一直的定期訂貨單訂貨單發貨,并不需要另行的通知對方的表示接受其訂貨單,若有一閃賣方收到買方訂貨單后,既不發貨也不通知買方表示拒絕其訂貨單,在此情況下賣方的緘默不就等于接受,買方就可以控告賣方的違約。
接受應具備的條件
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發盤人是幾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只能特定的人才能對發盤人作出接受 ,由第三者作出接受,不能視為有效 接受,吸能作為一項新的發盤
接受必須是同意發盤所提出的交易條件,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的規定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是同意發盤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只能接受發盤部分內容,或對發盤條件提出實質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條件接受,均不能構成接受,而只以視作還盤但是若受盤人表示接受時對發盤內容提出某些非實質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比如要求增加重量單、裝箱單、原產地證明或某些單據的份數等,除非發盤人在不過份遲延時間同表示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可構成有效的接受,從而使合同行到成立。在此情況下,合同的條件就以該發盤條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為準。
接受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時效內作出,當發盤規定了接受的時限時,受盤人必須的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作出的合理時間示接受方能有效。如發盤沒有規定接受時限,則受盤人應在合理的時間不示接受何謂“合理時間”往往有不同的理解。為了避免爭議,最好在發盤中明確的規定接受的具體的時限。
接受的傳遞方應符合發盤的要求,發盤人在發盤時,有的具體規接受傳遞的方式,也有未作規定的,如發盤沒有規定傳遞方式 則受盤人可按發盤所采用的或采用比更快的傳遞的方式將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
接受生效的時間
接受是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何時生效,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在這問題上英美法 法與大陸存在著嚴重的分岐,英美法采用的投郵生效原則,即接受通知一經投出或交給電報局,就立即生效;大陸法則采用送達生效的原則,即接受通知必須送達發盤人時才能生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這個問題基本上上采取大陸法的立場。該《公約》明確規定,接受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發盤規定時限內送達發盤人,或者發盤沒有規定時了,而在合理的規定時間未曾送達發盤人,則該項接受稱作逾期接受,按各國法律規定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由此可見。接受時間對雙主當事都很重要。
此外接受還可以在受盤人采取某種行為時生效。接《公約》規定,如根據發盤或依照 當事人業已確定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盤人可以作出某種行為來表示接受,而須和發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例如發盤人在發盤中要求“立即裝運”則受盤人就可作出立即發運貨物的行為對發盤表示同意而且這種以行為表示的接受在裝運貨物時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就應受其約束。
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又稱遲到接受,雖然各國法律一般閃認為逾期接受無效,它只能視作一個新的發盤,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公約》卻對這個問題作了靈活的處理。按該《公約》規定,只要發盤人毫不遲延是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認為該項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約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立即訂立。如果發盤人對逾期的接受就無效圾示拒絕或不立即向發盤人發出上述通知,則該 項逾期接受就無效效,合同就不能成立。該《公約》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顯示依照 當地寄發情況,只要傳傳遞正常,它本是應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則此項逾期的接受應當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達盤時訂立,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通知受盤人他認為他的發盤因逾期接受而失敗,上述表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關鍵要看發盤人如何表態。
接受撤回或修改
在接受的撤回或修改的問題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構》采取了大陸法達生效的原則,該 《公約》規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接受生效之前或則送達發盤人,”由于接受送達發盤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與原接受通知同時送達發盤人,則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送達盤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或修改其內容,因這這樣做,無異于撤銷或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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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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