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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方A公司向美國洛杉磯的B公司要約某商品200公噸,每公噸2400美元
CIF洛杉磯,寫明收到信用證3個月內交貨,限3天內答復。第二天收到B公司
承諾要約,立即裝運。A公司未作答復。又過兩天,B公司開來即期信用證。但
該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0%,A公司拒絕交貨,并立即退回信用證。請問A
公司這樣做是否有道理?
分析:有道理。
(四)逾期的承諾:(這里經常會有案例)當承諾通知到達時已經超過了有效期或合理時間時,形成逾期的承諾。逾期承諾一般無效,下列兩種情況有效:
1、要約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將該項逾期承諾仍然有效的意見通知受要約人
2、由于出現傳遞不正常的情況而造成延誤,不是受要約人的過失。要約人若不及時反對,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業對法國某商要約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法商用電報通知我方承諾該要約,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承諾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諾通知前已獲悉市場價格已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
中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
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承諾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要約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承諾具有承諾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要約已經失效。據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諾電報屬因傳遞延誤造成的"逾期承諾"。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要約已經失效。如我方鑒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約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
2、1997年6月5日我國A公司向美國B公司寄去訂貨單一份,要求對方在6月20前將承諾回復送達A公司。該訂貨單于6月12日郵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專遞發出承諾通知。事后,當B公司催促A公司盡早開立信用證時,A公司否認與B公司有合同關系。請問:依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A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分析:
A公司主張成立。
理由:首先,中美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本案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約束。
根據《公約》的規定,有效承諾必須在有效期內送達要約人。據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專遞發出承諾通知,20日不可能送達A公司,即構成逾期承諾。
根據《公約》的規定,對于逾期承諾,如果要約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認為該逾期承諾有效,則合同成立。本案A公司并未對逾期承諾予以確認,所以該承諾無效,該合同不成立。
(五)撤回承諾:
英美法---投郵主義,一經投郵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陸法---到達主義,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諾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
公約------到達主義。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諾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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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