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違反擔保說、疏忽說、嚴格責任說
(一)違反擔保
定義:產品存在某種缺陷或瑕疵,賣方違反了對貨物明示或默示擔保,由于這種缺陷或瑕疵導致原告受到損害,則原告可以以違反擔保為由要求賠償。
以違反擔保為由提起訴訟時,對原告的有利之處在于,他無須證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證明產品確有缺陷,而且由于這種缺陷使他受到損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
例:
依據美國產品責任法在以違反擔保為理由訴訟時,對原告的有利之處在于,他只須證明( )
A.與被告有合同關系
B. 產品有缺陷,并使他受到損失
C.被告未盡合理注意
答案:B
(二)疏忽
定義: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疏忽之處,導致產品有缺陷,并由于這種缺陷或瑕疵導致原告受到損害,對此,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責任。
以疏忽為由起訴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兩點:生產銷售者有疏忽之處,并由于這種缺陷或瑕疵導致原告受到損害, 否則生產銷售者不承擔責任。證明生產銷售者有疏忽之處:設計缺陷、危險說明不充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
以疏忽為由提起訴訟,原告與被告之間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關系。
(三)嚴格責任:(2000年名詞)
定義:只要存在缺陷,并對使用者或者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并因此而使他們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生產者或銷售者就要承擔責任。又叫無過失責任。
以嚴格責任起訴對原告最為有利:是侵權訴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不用證明被告有疏忽
原告的舉證責任:
證明產品確實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險
產品缺陷給使用者或消費者造成了損害
產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產者或銷售者把該產品投入市場時就有的。
與疏忽的區別:
疏忽是賣方未盡到“適當注意”的義務,即有過失;
嚴格責任不考慮有無過失,只考慮有無缺陷。
違反擔保對原告有利之處是不承擔舉證責任
答案:錯
嚴格責任不考慮有無缺陷,只考慮有無過失
答案:錯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