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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現實也表明,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與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的經濟交往關系往往相互交錯,密不可分。一項國家之間的經濟談判,不僅涉及當事國政府之間的經濟關系,更多是涉及當事國一方與當事國對方私人之間或當事國雙方私人之間經濟關系問題。一項國際私人投資或貿易活動,必然涉及當事人所屬國之間的經濟關系。同時,私人的涉外經濟交往也要受國內公法和國際公法共同調整和制約。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已同美國、加拿大、意大利、英國、瑞士、馬來西亞等幾十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條約,有力地保護和鼓勵了雙方私人直接投資,在很大程度上是“第三人受益安排”,涉及締約國雙方私人的權利和義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有關政府間條約就是專門調整私人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重要條約。 [25]
國際經濟法對調整對象的發展是基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較國際公法的主體的擴大化,從而使得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領域在兼容國際公法調整的經濟領域時,又兼顧到私人之間、國家與私人之間的經濟交往關系,從而將所有的國際經濟關系都納入其管轄范圍,彌補了國際公法之不足。
四、法律規范淵源的異同
國際公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條約是國際法主要的規范,是因為按照“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條約對于國家有拘束力,國家必須遵守條約。國際習慣在條約出現之前就已經是國際法的淵源,其效力來源于各國重復類似的行為。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不僅包括國際協調規則,還包括國內法規范。它表現為以下三個層次的規范:第一,調整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國際經濟交易活動的“私法”規范。第二,國家對當事人所從事的國際經濟交易活動實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規范,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改變,當事人只有遵守的義務。如各國有關關稅、所得稅、外匯管理等。第三,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的國際法規范。這類規范主要為雙邊或多邊國際公約或協定,以及國際慣例中的規范,即國際公法中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 [26]以上三個層次的國際經濟法規范,舍棄任何一種,都不能完全、有效地調整國際經濟關系,這是國際經濟關系中跨國活動相互聯系的統一的經濟現象在法律上的客觀反映。 [27]
如上所述,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包含多種法律規范,主要是由于其主體及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決定的。同時,也是因為國家干預經濟生活加強的情況下,私人作為直接主體更方便國家管理或介入國際經濟交往中。而且,一國調整其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并不是僅僅在其國內發生效力,同時也會影響到國家間及不同國家個人間的關系。如一國采取的關稅法、反傾銷法等必然會影響到其他國家及其個人與本國的關系。另一方面,有的國際條約也直接調整私人商務關系,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有的國際條約或公約則要求成員國為促進經濟貿易自由化而制定某些與其規則相一致的法律制度,如WTO的成員國有義務使其本國法與WTO規則相一致。因此,調整統一的國際經濟關系需要國際法和國內法規范的相互協調。 [28]
事實證明,法律規范一定要隨著情勢變遷而發展,以適應社會客觀需要。國際經濟關系和交易的多層次交叉發展使規范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與銀行的法律制度逐步向多層次發展。這種多層次的經濟上的相互滲透和合作關系的急劇加強,使原來就無法嚴格分開的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自然聯系變得更為密不可分。 [29]國際經濟法根源于國際法,其中含有許多國際公法的內容和特點,但它在掙脫國際公法的束縛時不拘泥于國際公法傳統的主權原則、主體劃分、調整對象和法律規范形成了自己的特點,給國際公法的發展提出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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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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