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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產品責任法體現于《關于對有缺陷的產品的責任的指令》上。
一、采取無過失責任原則
對產品責任采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使消費者獲得更充分的保護。受害的消費者只需證明他受到損害和產品有缺陷的事實,以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以使該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責任,而無須證明生產者有過失。
二、 關于產品的定義
產品是指可以移動的物品,但不包括初級農產品和戲博用品。
三、 關于缺陷的定義:
不能提供一般消費者有權期望得到的安全性,該產品就被認為是有缺陷的產品。
四、 關于損害賠償注意事項:
1、 主要包括人身傷害和死亡
2、 對缺陷產品自身損失不予考慮
3、 不超過500歐元的損害不予考慮
五、 對產品責任抗辯
1、無罪責:證明自己沒有罪責,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了解)
產品未投入市場、缺陷在投入市場時不存在、產品非經濟目的生產、缺陷是由于遵守法律法規產生的、投入市場時的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缺陷是由于設計原因非制造產生
2、時效:
受損害者的權利自生產者將引起損害的產品投入市場之日起10年屆滿即告消滅。除非受害者已在此此期間對生產者起訴
訴訟時效為3年,從原告知道或理應知道受到損害或產品有缺陷及誰是生產者之日開始計算。
總賠償不超過7000萬歐元。
生產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消除自己的責任。
歐盟的產品責任法適用疏忽原則
答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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