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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地準確掌握國際收支的含義,需要把握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第一,國際收支是一個流量概念,它與一定的報告期相對應。各國一般是以一年為報告期。
第二,國際收支所反映的內容是以貨幣記錄的經濟交易。
所謂經濟交易是指經濟價值從一個單位向另一個單位的轉移,它包括四類:(1)交換,即一交易者向另一交易者提供一宗經濟價值(如實際資源、金融資產等)并從對方得到價值相等的回報;(2)轉移,即一交易者向另一交易者提供了經濟價值,但是沒有得到任何補償;(3)移居,指一個人把住所從一經濟體搬遷到另一經濟體的行為,由此導致的對外資產、債務關系的變化均應記錄在國際收支中;(4)其它交易,如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根據推論確定交易的存在,盡管并沒有發生實際流動,但也需記錄在一國的國際收支中。
第三,國際收支記錄的經濟交易必須是本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經濟交易,居民與非居民的劃分是以居住地為標準進行的。
在國際收支統計中,居民是指一個國家的經濟領土內具有經濟利益的經濟單位和自然人,在一國居住超過1年以上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屬該國的居民,而不管該法人和自然人的注冊地和國籍。但作為例外,一個國家的外交使節、駐外軍事人員、出國留學和出國就醫者,盡管在另一國居住一年以上,仍是本國居民,是居住國的非居民。此外,國際性機構(如IMF等)不是某一國的居民,而是任何一國的非居民。
我國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一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工作人員及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國際收支是一個事后的概念。定義中的“一定時期”一般是指過去的會計年度,顯然它是對已發生事實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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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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