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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這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貿易和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外銷員考試】
我國現行的綠色貿易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綠色貿易的法律規定比較零散、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通過對我國的綠色貿易法律制度現狀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綠色貿易立法規定不夠充分,環境立法與貿易立法缺乏協調統一,不適應以自由貿易、市場經濟為基本理念的世貿組織的要求。在促進國內綠色產業的發展方面。許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優惠措施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有些條款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使其真正執行受到了影響。
2. 綠色貿易管理體制存在問題
由于我國是在環保法中對綠色貿易加以規定,在貿易法中未對環保加以規定直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一般在環境保護上,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貿易上由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貿易部門與環保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機制,致使綠色貿易的發展受到影響。
3. 綠色貿易國際合作機制尚不完善
在當前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貿易與環境并不是協調發展的,恰恰相反,在這一領域的對立和沖突不斷,特別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相互間的交流和溝通,有利于增進雙方的理解,減少沖突的發生。我國雖然也注重與國外的交流與協作,但在許多方面做的不夠,比如在同發達國家的交流和協作方面做的不夠,沒有充分發揮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因此,我國必須針對貿易和環保法律制度的缺陷不斷完善相關立法,以構建我國的綠色貿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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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