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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交付條件
貨物交付條件,是指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條款。此條款一般對交貨時間、裝運港和目的港、裝卸時間、裝卸費用、分批裝運和轉船以及運輸單據等內容予以具體規定。
交貨時間
㈠ 交貨期的規定方法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中,對交貨期(裝運期)的規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明確規定交貨期
⑴ 限于某月或某幾個月內交貨:如“2006年5月份交貨(裝運)”(delivery of shipment during May 2006);“2006年5/6月裝運”(shipment during May/June 2006),也稱跨月裝運。
⑵ 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裝運:如“2006年11月15日或以前裝運”(sipment on or before 15th November 2006);“2006年5月底或月底前裝運”(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6)。
2.規定在收到預付貨款或信用證后若干天內裝運
3.采用術語表示交貨期
㈡ 規定交貨期應注意的問題
1.應考慮貨源和船源的實際情況,使船、貨銜接
2.要根據不同貨物和不同市場需求規定交貨期。
3.對交貨期的規定,既要明確,又不宜訂得過死。
4.應考慮交貨港、目的港的特殊季節因素。
5.采用信用證支付時,應注意交貨期的規定必須明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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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