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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銷員考試輔導:世界貿易組織問答(10)

發表時間:2011/11/7 10:30:1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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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外銷員考試,全面的了解外銷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外銷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91.披露的必要性和披露的方式是什么?

為保證反傾銷調查與裁決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反傾銷協議要求反傾銷調查機關在反傾銷調查程序中要及時向相關當事方和利害關系方披露有關信息,以保證調查機關依法行政的透明性。披露除通過會談、發布正式文件的方式以外,通常采取正式發布通知和對外公告的形式。

92.什么是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是指在初步調查的基礎上,進口方調查機關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關傾銷或損害的初步裁定。初裁的法律意義在于調查機關可以根據此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決定是否接受價格承諾。初步裁定應在一定期限內作出。

93.什么是最終裁定?

最終裁定是指調查機關最終確認進口產品是否傾銷并是否構成損害,并且確認傾銷和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并對是否征收最終反傾銷稅作出最終裁決。最終裁定是反傾銷調查機關在肯定性初步裁定的基礎上,繼續對申請人提出的反傾銷指控作進一步調查后作出的。最終裁定應在一定期限內作出。從開始立案調查之日起到作出最終裁定通常為1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80天。

94.什么是行政復審?

行政復審是指在征收反傾銷稅的一段合理時間后,進口方調查機關可主動或應有關當事方的請求,對征收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是否有必要延續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繼續或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或履行價格承諾。

95.什么是日落復審?

日落復審是行政復審的一種特殊情況。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的規定,任何最終反傾銷稅,均應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對反傾銷和損害同時復審的最近一次行政復審之日起5年內終止。調查機關在5年有效期之內可以自行復審或在該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時間內由國內產業或國內產業代表提出請求下進行復審。在日落復審的結果產生之前,可繼續維持原來裁定的征稅措施。

96.什么是司法審議?

司法審議是指在反傾銷調查程序中,當事人對進口方調查機關作出的最終裁定以及行政復審決定的行政行為不服,可要求獨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庭進行審議的司法救濟措施。

97.什么是禁止性補貼?

禁止性補貼在貿易實踐中又稱“紅箱補貼”,是指世貿組織反補貼協議規定禁止成員方給予或者予以維持的補貼行為。由于禁止性補貼直接扭曲進出口貿易,反補貼協議對此類補貼以及維持此類補貼的行為予以嚴格禁止。

98.什么是可訴補貼?

可訴補貼在貿易實踐中又稱“黃箱補貼”。根據反補貼協議,可訴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方的經濟貿易利益產生了不利影響,因這類補貼措施而導致不利影響的成員方就可以向使用這類補貼措施的成員方提出反對意見和提出申訴。

99.什么是不可訴補貼?

不可訴補貼又稱“綠箱補貼”。根據反補貼協定規定,不可訴補貼是指不會招致其他成員方提起反補貼申訴的補貼行為。各成員方在實施這類補貼過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員方的反對而因此不會導致其他成員方采取相應的反補貼措施。

100.什么是反補貼措施?

反補貼協議規定,只有在補貼進口確實造成損害、二者之間又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反補貼調查機關才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反補貼協議規定對于禁止性補貼和可訴補貼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兩種,一種是向世貿組織申訴,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經授權采取反補貼措施;另一種是進口成員根據國內反傾銷、反補貼法令,通過調查征收反補貼稅。

101.什么是保障措施?

在公平貿易條件下,由于關稅減讓等承諾的存在,可能導致某種產品對某一世貿組織成員方絕對或相對的進口激增,從而對該成員方相似或直接競爭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在此情況下,該成員方可以對這種產品的進口采取數量限制、提高關稅等措施,以便國內受到影響的產業進行調整,適應新競爭。保障措施是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一種行政措施,是各成員方政府依法維護本國產業利益的重要手段。

102.保障措施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保障措施的形式主要有提高關稅、數量限制或提高關稅和數量限制并用。目前,各國多使用提高關稅和數量限制并用的辦法,具體做法是采用關稅配額的方式,即在一定的配額數量之下,適用普通的關稅稅率,一旦超過配額數量,則征收較高的關稅。

103.什么是臨時保障措施?

在情況緊急的條件下,成員方可以實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后,應立即向有關當事方作出通知;磋商應當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展開。臨時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200天。

104.與保障措施有關的補償有哪些?

實施保障措施的成員方應當享受到該措施影響的其他成員方提供補償。補償形式一般是降低對具有重要出口利益的有關成員的其他出口產品的關稅。為此,決定實施保障措施或決定延長保障措施實施期的進口方必須與出口該產品且具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員方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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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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